江苏某著名电机企业系国内知名的民营电机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该公司与德国西门子达成向西门子公司出售主要资产的意向。杨春宝律师代表该公司提供了审查资产收购协议、合资合同、章程等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在外资并购中有何区别?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是外资并购的两种基本模式,其核心区别在于收购标的和法律后果不同。资产收购中,买方购买的是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知识产权、客户合同等),而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不变,其债务、诉讼风险、税务欠款等通常仍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接。因此,资产收购可实现“资产隔离”,买方无需继承目标公司的历史包袱,但需逐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包括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知识产权备案等,流程较为繁琐。股权收购则是买方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买方间接承接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和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尽职调查尤为重要。在外资并购实践中,选择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需综合考虑税务成本、审批程序、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合同转移难度及牌照资质等因素。例如,本案中西门子选择收购主要资产而非股权,可能是为了规避江苏电机企业的既有债务和关联担保风险,同时按自身需求筛选优质资产,并配合成立合资公司实现业务整合。但需注意,资产收购中若目标公司属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仍需遵守外资准入规定,且大额资产出售可能触发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实务中,律师应协助客户明确资产清单、排除未列明资产、约定交割条件与价格调整机制,并在协议中详细规定买方对卖方陈述与保证的依赖条款,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
外资并购中设立合资公司应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外资并购中设立合资公司通常与并购交易并行,形成“资产收购+合资运营”的复合结构,本案即典型例证。设立合资公司首先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即合资项目所在行业必须属于鼓励或允许类,若涉及限制类领域,还需满足股比、高管国籍等特别条件。其次,合资合同与公司章程是核心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股东出资期限、董事会组成与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股权转让限制、僵局解决机制以及退出路径。尤其在合资方中外资与民营背景差异较大的情形下,需重点关注控制权设计,例如重大事项决策是采用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还是全体一致同意,避免因表决权设置不当导致运营瘫痪。第三,以“资产作价出资”时,必须对出资资产进行合法评估,并确保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或查封,且需办理实际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否则出资不实将引发补缴责任。第四,合资公司设立后,原企业的员工安置、供应商客户合同承接、知识产权许可等问题需通过资产收购协议与合资合同联动安排,避免出现“资产已转移但人员、合同未衔接”的断层。此外,反垄断审查也是一道硬门槛,若西门子在相关市场的营业额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合并。实务操作中,律师应起草周密的交割先决条件清单,包括政府审批、第三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等,并设置分手费或反向分手费条款以应对交易失败风险。同时,合资合同应预设争议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或诉讼并明确准据法,常见选择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外资并购资产时如何防范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风险?
外资并购资产时,由于买方仅承接特定资产而非目标公司股权,理论上无需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但实务中仍存在多种风险传导路径,需重点防范。首先,必须明确资产收购的范围,建议在协议中以“清单+排除条款”双重界定,即详细列明收购资产明细,同时约定除清单外的一切资产、权利、权益均不转让,防止遗漏或争议。其次,要防范“债务随资产走”的法定情形,例如目标公司资产出售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请求撤销交易,因此收购价格需公允并保留评估依据。第三,需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为出售资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租赁等权利负担,应在交割前完成解押或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否则买方可能面临权利瑕疵或被第三人追索的风险。第四,员工安置是不可回避的义务,资产收购通常导致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行政罚款。第五,对于目标公司在环保、税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合规义务,若其与资产持续经营相关(如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买方需重新申请或变更主体,不能当然承继。第六,应设计详细的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要求卖方对资产的权属、质量、合规性以及未披露负债的真实性作出全面保证,并设置赔偿期限和上限,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收购价款作为保证金,在保证期内发现卖方违反陈述保证时直接抵扣。最后,若目标公司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或者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还需履行相应审批或申报流程。综上,律师应通过充分尽职调查、严谨合同条款、交割后过渡期协助三道防线,系统隔离债权债务风险,确保并购资产能够安全并入买方运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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