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与分众合并的消息传出后已有数月,对于商务部会如何进行反垄断审查以及审查的期限等众说纷纭,为此《每日经济新闻》(NBD)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商务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程序、期限以及各种不同决定的可能性,同时介绍了与此相关的关于信息披露、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法对境外合并如何适用?
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即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同样适用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新浪与分众合并虽由境外主体参与,但只要相关交易可能对中国境内相关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商务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权进行审查。实务中判断域外效力的核心在于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以及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例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或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门槛。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达到营业额标准,若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依法主动调查。因此,跨境并购交易在启动前应进行充分的反垄断风险评估,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因素,并尽早与专业律师沟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应申报而未申报,交易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实施、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等严厉法律后果,相关企业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影响交易的整体合法性与商业稳定性。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如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常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首先,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提交申报书、集中协议、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说明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文件等材料。执法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通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初步审查期间,若执法机构认为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会进入进一步审查程序,并可能延长审查期限。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集中度、经营者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技术进步、消费者权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因素。对于不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会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则可以附加减少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后予以批准,例如剥离部分资产、许可关键技术、开放网络或基础设施等。若无法通过附加条件消除竞争关注,则可能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企业在申报时应当准备充分的经济分析和法律论证,以支持交易不会严重损害竞争的立场,并积极与执法机构沟通,争取附条件批准而非禁止的有利结果。
合并交易中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合并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证券监管、反垄断审查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就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的,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标的资产财务数据、交易对价及其定价依据、交易后公司治理安排等,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反垄断审查中,申报人需如实提供经营者信息、相关市场数据、交易背景和目的等材料,若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若合并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还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或报告,并按要求披露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境外投资者背景等敏感信息。实务中,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应统筹安排:一方面要满足监管机构审查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避免在交易尚未确定前过度披露引发市场波动或内幕交易风险。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隔离机制,控制内幕信息知悉范围,并在交易方案成熟后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可能导致交易被责令暂停、行政处罚甚至相关负责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全程合规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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