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诉浙江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历经五年以握手言和结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确认拉科斯特在中国的“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浙江鳄鱼”品牌的前提下,撤销了针对浙江鳄鱼的诉讼。
《中国日报》(China Daily)就此案的法律适用以及此案对于企业界的借鉴意义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从法律角度就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以及民族品牌的开发与维护等谈了自己的看法。相关采访稿刊登在《中国日报》之China Business Weekly(商业周刊)2005年11月25日IPR Special(知识产权专题)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规则?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商标法律体系中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给予的强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其核心内涵在于,即使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如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导公众,或者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法律允许该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这种保护不以核定商品范围为限,且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与地理范围等因素。规则适用上,一般遵循个案认定、按需保护、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只有在商标纠纷中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确有必要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会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n在本案中,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典型的驰名商标情形。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字号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鳄鱼要素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法国鳄鱼产生关联,从而可能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其商誉。杨春宝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可能引起混淆的范围内使用近似标识,而不仅仅局限于相同商品。本案最终以浙江鳄鱼承诺限期停止使用相关品牌并主动配合撤诉而和解,正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在解决跨类冲突中的实际作用。n对于企业而言,若自身商标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应及时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或防御性注册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在遭遇他人抢注或不当使用字号时,可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但须注意收集能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使用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广告投入、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同时也要防范滥用驰名商标制度,避免将跨类保护绝对化,因为司法实践中仍以混淆可能性或损害可能性为前提。企业应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和市场监管信息,发现近似字号或标识时尽早采取异议、无效宣告或诉讼等法律措施,防止品牌价值被稀释。
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是知识产权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类型。其法律概念涉及两项不同的权利载体: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范围;企业字号则是公司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部分,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在登记区域内具有排他性。两者分属不同法律调整范畴,但当字号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且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时,就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处理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即判断在后取得的企业名称是否攀附了在先商标的商誉,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n本案中,法国拉科斯特公司持有鳄鱼图形商标,而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将鳄鱼作为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浙江鳄鱼的商标与字号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法国鳄鱼商标权的侵害。杨春宝律师在分析中强调,企业名称的登记并不使其当然获得使用该名称的合法权利,尤其当字号的使用超出了规范范围,例如突出使用字号或在实际经营中以某种方式强化与原商标的关联,就可能落入商标侵权的范畴。本案历时五年最终和解,浙江鳄鱼确认对方商标专用权并承诺停用品牌,说明在冲突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化解时,司法诉讼与协商谈判可以结合运用。n实务中,企业遇到此类冲突,首先应当核查自身权利基础,包括商标注册时间、字号登记时间以及各自的使用状态。如果对方系在后登记字号,可依据在先商标权提起侵权诉讼或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己方系在后登记,则需评估是否存在恶意因素,并尽量通过修改字号、附加区别标识或取得授权许可等方式化解冲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历史沿革、实际使用方式、市场区分度以及是否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企业应避免仅仅以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作为抗辩理由,而应主动证明其使用行为不会引起混淆,并保留规范使用字号的证据。
民族品牌应如何防范商标被国际品牌维权?
民族品牌防范国际品牌维权需要建立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思维。从法律概念与规则上看,商标保护实行地域性原则,一个商标仅在其注册或获得驰名认定的国家或地区内受保护。国际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后,通常会依据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主张权利。民族品牌若在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能证明自身具有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否则极易构成侵权。同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若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冲突,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因此民族品牌必须理解,市场经营中的任何标识使用行为都处于法律审查之下,不能以使用在先或地方知名作为当然抗辩。n本案中,法国鳄鱼与浙江鳄鱼的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双方品牌中均包含鳄鱼元素,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浙江鳄鱼则作为国内企业使用了相关字号和标识。杨春宝律师指出,该案反映出部分民族品牌在创立初期缺乏系统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在商标与字号选择上存在盲目模仿国外知名品牌的倾向。经过五年拉锯,最终以浙江鳄鱼承诺停用相关品牌并和解告终,意味着其前期的品牌投入和渠道建设可能面临重大调整。这一结果警示民族品牌,若在源头未做好法律风险排查,后续将付出高昂的成本。n为防范此类风险,民族品牌在创立之初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包括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情况以及行业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情况,避免选择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同时应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并考虑将企业字号中的核心词同步注册为商标,实现字号与商标的统一管理。在品牌运营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使用自主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逐步建立独立的品牌认知。若已面临国际品牌的维权主张,应冷静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区分合理借鉴与恶意攀附的界限。如果发现己方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可积极协商品牌更名或买断许可;如果认为对方主张不成立,则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抗辩。民族品牌的根本出路在于培育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价值,而非依附于他人商誉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