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募集制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制度展开,阐述其作为风控制度的关键地位。募集制度规范募集主体、募集对象、募集原则与募集流程,明确禁止挪用财产、内幕交易、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及刚性兑付等行为,并规定募集期满后的责任承担与基金组织形式。该制度直接关系基金后续投资管理与退出,管理人需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募集合规体系,以防范法律风险。实务价值在于为管理人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框架,促进私募基金合规运营。

顾名思义,募集制度系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加以规范的风控制度,由于募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将直接关系到今后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退出,因此,该项制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加以制订。

 

募集制度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应明确募集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和/或个人均不得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其次,应明确募集对象、募集原则和募集流程。募集对象即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原则包括非公开、限定人数、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基本原则,以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的特别原则,如:资金优先、时间优先和权利保留。募集流程应遵循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揭示基金风险,确认合格投资者,度过投资冷静期,以及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等步骤。

 

第三,应明确募集过程中的包括刚性兑付在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和募集资金,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禁止披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以及禁止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等。

 

第四,应明确募集期满后的相关责任,包括募集失败的责任,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备案,以及保存募集文件等。

 

第五,应明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事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建议在募集制度中明确其组织形式,并对该组织形式所对应的一些事项加以明确。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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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制度包含哪些核心内容?

募集制度是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内部控制与合规制度,核心内容涵盖募集主体、募集对象、募集原则、募集流程、禁止性行为、募集期满后责任以及基金组织形式等。依据相关监管要求,募集主体限于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募集;募集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募集必须遵循非公开、限定人数等基本原则。制度同时要求明确募集流程,并针对刚性兑付、挪用资金、内幕交易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n文章系统列举了募集制度应包含的五大方面,特别强调募集主体资格、募集对象限定、募集原则与流程的标准化。在募集流程方面,必须依次完成确定特定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揭示基金风险、确认合格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步骤。募集制度还要求明确不同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对应的差异化安排,并规定募集失败时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n管理人在制定募集制度时,应将上述内容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规范,嵌入业务系统。实务中常见风险在于募集记录缺失、适当性匹配形式化、冷静期计算错误以及募集文件保存不完整。管理人应建立覆盖全流程的留痕机制,确保每一步骤都有书面或电子记录,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防止因制度缺失导致募集行为被认定为违规。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哪些步骤最容易产生合规风险?

募集流程是验证募集行为合法性的关键链条,规范流程包括确定特定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揭示基金风险、确认合格投资者、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等。适当性匹配要求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对应,投资冷静期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期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利,回访确认则是对投资者真实投资意愿的再次核验。任何一步缺失或倒置,均可能构成程序性违规。n文章列明的募集流程中,强调必须按法定顺序推进且不可省略。实务中,部分管理人为了加快募资进度,在投资冷静期尚未届满时便催促投资者划款,或在回访确认环节由销售人员代为完成,甚至以默示方式代替投资者回话,这些做法均属于典型风险点。此外,未严格核验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者通过拆分份额变相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也是监管重点关注的行为。n管理人在制度设计上应对各环节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并留存书面及音像资料。针对冷静期和回访,建议由独立于销售岗的人员负责实施,确保过程真实有效。对投资者提交的资产证明应结合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文件交叉核验。一旦发现流程瑕疵,应及时暂停相关投资者的认购效力,并按照内部整改流程补救,避免因程序缺失影响基金备案及募集法律效力。

募集过程中刚性兑付为什么被严格禁止?

刚性兑付是指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或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从而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募资主体。私募基金本质是风险自担的投资工具,投资者应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若允许刚性兑付,则风险收益机制被扭曲,投资者可能忽视真实风险,违背适当性管理的制度逻辑,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n文章在列示募集禁止性行为时,特别指出禁止管理人及其实控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可见监管层面已将刚兑视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实践中,一些管理人以抽屉协议方式约定回购条款、差额补足责任或远期受让承诺,实际上形成变相刚兑,同样属于违规情形。监管部门一贯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取消管理人资格。n管理人应当在内部建立刚性兑付的防火墙机制,全面清理存续期内具有兜底性质的协议与文件,严禁在宣传材料、合同文本或路演中使用保本、预期收益等误导性表述。对于投资者主动提出的保底要求,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释明合规风险。同时,基金合同应显著载明风险自担原则及投资者声明条款。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违规实施刚兑,投资者即使获知相关承诺,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难以主张收益,因此合规操作是防控法律风险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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