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一票否决权条款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基金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法律适用展开,指出该条款是私募投资保护机制之一,通常写入公司章程。核心结论:董事一票否决权和股东一票否决权均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原因在于《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自由约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而对股份公司则强制实行同股同权,并法定决议通过比例。实务中私募机构应区分目标公司类型,合理设计章程条款。

    与其他几个私募投资机构保护条款的作用类似,一票否决权条款也是私募投资机构出于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考量,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设定的若干保护性条款之一,一般会同时写入被投企业的公司章程。具体而言,一票否决权所针对的内容包含股东会决议事项和董事会决议事项。

    在私募投资领域,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较为常见。根据《公司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此可见,《公司法》既规定了“一人一票”的董事会表决机制,同时又赋予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权利。不过,《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自主约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权利。因此,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聊完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再来看看股东一票否决权条款。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的“同股同权”仅是原则性规定,并非强制,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严格要求“同股同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在讨论之列),系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股东一票否决权条款并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判例和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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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一票否决权条款为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一票否决权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保护性条款,指投资方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特定决议事项享有否决权,以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有限公司可以自由约定表决权分配及否决权机制。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在私募投资领域,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较为常见,通常写入被投企业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一票否决权,因《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允许章程另有规定,故可设计为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之外的例外安排。但上述灵活性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因法律强制要求同股同权,无法通过章程设置此类条款。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机构在投资协议中设定一票否决权时,应首先确认目标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章程中明确记载相关条款,确保其具有对抗效力。同时需注意,一票否决权可能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应合理界定适用事项范围,避免过度干预经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则不能依赖该条款,应另行设计其他风险防控措施。

董事一票否决权如何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实现?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董事一票否决权是指投资方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对特定事项拥有一票否决的效力。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这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在章程中设定特殊表决规则,使特定董事的否决票能够阻止决议通过。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强调,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在私募投资领域较为常见,一般与股东会一票否决权同时写入被投企业章程。例如,私募机构作为投资人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并在章程中约定,该董事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从而在董事会层面实现对资金用途的监督。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章程应明确列举适用一票否决权的具体决议事项,避免概括表述引发争议。同时,因《公司法》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董事会议事方式的权利,故该安排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私募机构应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同步完成章程修订,确保条款合法有效,并关注后续章程变更的风险。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置一票否决权条款?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同股同权原则,即每一股份拥有同等表决权,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通过章程或协议排除。此外,《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有明确要求,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采用资本多数决的法定标准。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直接指出,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严格要求同股同权,系强制性规定,因而股东一票否决权条款并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文章也未赋予股份公司自主约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权利,因此董事一票否决权同样无法在股份公司中适用。这意味着私募投资于股份公司时,不能依赖该条款进行风控。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机构在投资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放弃一票否决权方案,转而采取其他保护机制,如优先股、反稀释条款、业绩对赌或董事会席位安排等。但需注意,这些替代措施同样不得违反同股同权的强制规则。此外,若公司未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章程中的一票否决权条款可能失效,应在变更前重新评估并设计替代风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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