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主要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即,规定了其在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该项制度的目的旨在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通过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行为,从而最大限度上减少投资者因受误导或欺诈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可能。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进行制订。
该项制度的制订要点包括:
首先,应明确仅向拥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管理人在推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并应向不同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推介适合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应明确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即,管理人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介。
第三,应明确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私募股权基金系高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为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不仅应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全方位揭示,还应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产品须自担投资风险,存在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
第四,应规定推介材料的具体内容。私募股权基金的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其中除应包含基金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信息外,还应包括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等信息,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并且,该推介材料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第五,应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即,管理人应保证推介材料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被推介的私募基金的真实情况,推介材料应完整包含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客观描述私募基金的各项信息。
第六,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行为。比如: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不得使用片面强调营销时限的措辞,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以及在基金业绩、推介主体以及推介对象方面的禁止推介行为等。
第七,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媒介。比如: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当然,针对部分互联网媒介,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这些媒介是可以用来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的;同样的,对于纸质媒体,仅有那些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和布告等纸质材料才被列为禁止推介媒介。
第八,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代销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在私募基金行业内非常普遍,因此,在相关外包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与第三方的合作形式和责任分担。
第九,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合规培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是缺乏科学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业务部门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往往踩了红线还不自知。当然,光有制度还不够,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去贯彻。只有二者紧密结合,在营销实践中不断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并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方能真正实现合法、规范地宣传和推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管理人违反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相关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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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核心禁止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则】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主要规定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即禁止性行为,其核心规则包括不得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不得使用片面强调营销时限的措辞,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以及在基金业绩、推介主体和推介对象方面存在禁止情形。该制度旨在加强投资者保护,通过规范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行为,减少投资者因受误导或欺诈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可能。管理人应明确仅向拥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并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规定。【实务场景】文章列举了具体禁止推介行为,如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不得使用片面强调营销时限措辞,不得恶意贬低同行。同时禁止推介媒介包括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但针对部分互联网媒介,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这些媒介可以用来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对于纸质媒体,仅有那些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和布告等纸质材料才被列为禁止推介媒介。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代销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非常普遍,应在相关外包协议中明确合作形式和责任分担。【操作指引】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规定,向不同类型合格投资者推介适合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合规培训,没有科学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业务部门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往往踩了红线还不自知;光有制度还不够,必须有强大执行力去贯彻,在营销实践中不断完善现行制度。风险提示方面,如管理人违反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相关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与禁止事项是什么?
【法律规则】推介材料是管理人向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产品信息的载体,宣传推介制度要求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其核心规则包括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即管理人应保证推介材料内容完全符合被推介私募基金的真实情况,完整包含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客观描述私募基金的各项信息。同时,推介材料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该规则旨在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务场景】文章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推介材料除应包含基金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信息外,还应包括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等信息,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并且该推介材料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管理人应保证推介材料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被推介的私募基金的真实情况,推介材料应完整包含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客观描述私募基金的各项信息。这些要求覆盖了产品基本信息、风险揭示、资金账户等关键信息。【操作指引】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应建立推介材料制作与审核流程,确保材料与基金合同同步更新,避免出现片面推介或遗漏特殊风险揭示。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推介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基金合同一致、是否被转载或传阅给第三方。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不得使用片面强调营销时限的措辞,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不得在基金业绩、推介主体和推介对象方面进行违规宣传。若违反规定,基金业协会可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对工作人员也可采取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甚至触犯刑法。同时应加强内控与合规培训,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违反宣传推介制度会面临哪些处分?
【法律规则】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以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为核心,违反该制度将触发行业自律处分,并可能引发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可对违规管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一系列纪律处分。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投资者保护,通过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减少误导或欺诈。因此,管理人在宣传推介中必须遵守合格投资者、禁止公开宣传、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推介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等规则,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实务场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管理人违反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相关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文章还提到,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代销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非常普遍,因此应在相关外包协议中明确管理人与第三方的合作形式和责任分担,以避免因代销机构违规而承担连带责任。【操作指引】管理人应首先明确仅向拥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推介,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加强合规培训,因为缺乏科学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业务部门便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往往踩了红线还不自知;光有制度还不够,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去贯彻。应定期在营销实践中完善现行制度,并针对禁止推介媒介进行排查,例如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均属禁止或受限媒介,互联网媒介需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纸质媒体仅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和布告被禁止。风险提示方面,一旦违规可能面临暂停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者移送证监会甚至触犯刑法,因此应持续合规审查并留存推介材料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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