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布《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

文章摘要 日前,文化部发布《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音乐企业已达575家,同比增长27.2%,整体市场规模达到45.4亿元。  2012年,在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下,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经营环境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产品日益丰富,与其他行业及产品的融合不断加深,新的服务模式和新的应用加速涌现,结合移动互联网和流媒体潮流应运而生的各种音乐类产品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进一步攀升。《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音乐企业在用户数量平稳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增长,总体数量已达575家,同比增长27.2%,整体市场规模达到45.4亿元。其中,在线音乐市场规模的增长最

日前,文化部发布《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音乐企业已达575家,同比增长27.2%,整体市场规模达到45.4亿元。


  2012年,在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下,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经营环境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产品日益丰富,与其他行业及产品的融合不断加深,新的服务模式和新的应用加速涌现,结合移动互联网和流媒体潮流应运而生的各种音乐类产品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进一步攀升。《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音乐企业在用户数量平稳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增长,总体数量已达575家,同比增长27.2%,整体市场规模达到45.4亿元。其中,在线音乐市场规模的增长最为突出,市场规模达18.2亿元(以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总收入计,包含在线音乐演出收入),同比增长379%;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27.2亿元(以内容提供商总收入计),同比增长13.3%。在线音乐市场和无线音乐市场的用户规模也分别达到4.3 亿和7.5亿,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然而,在我国网络市场整体趋好的发展态势下,一些行业问题也亟待解决。除了仍然面临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和网络音乐商业模式缺乏等国际共同难题外,行业标准、企业融资、分配机制以及内容创作、收费机制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网络音乐行业的发展。《报告》指出,2012年的网络音乐市场,盗版侵权问题根治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盈利模式难以突破、产业内有效分配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付费定价支付系统亟待优化。《报告》认为,未来网络音乐行业中应继续加强监管、建立资产评估体系、优化盈利模式、形成合理定价机制。


  据了解,2012年,文化部在继续加大对违法和违规网络音乐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对现行网络音乐管理政策的评估,启动政策调整修订工作,并积极推动行业发展联盟沟通机制的建立,鼓励行业创新并进行示范企业评选与授牌,推进网络化条件下音乐产业新的生态产业链的重构与创新。针对2013年网络音乐市场管理思路,文化部将进一步按照部门职责,管理和服务并行。一是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和备案制度,简政放权,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建立企业经营内容自审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三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根据《2012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网络音乐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7.2%,这些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资质才能合法经营?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人员。报告显示企业达575家,表明市场准入合规是行业基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

报告显示市场规模达45.4亿元,网络音乐平台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网络音乐平台使用他人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平台应建立版权审核机制,防止未经授权上传或传播音乐。报告中的市场规模增长意味着版权价值提升,企业需加大合规投入,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或行政查处。

文化部发布该年度报告,体现了哪些具体监管职责?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6条,文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市场政策、审核企业资质、监测市场动态、查处违法行为。该报告通过统计企业数量与市场规模,反映文化部履行市场监测与评估职责,为后续监管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网络音乐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是否存在无证经营风险?法律后果是什么?

是的,企业数量激增可能导致部分主体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开展业务。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中的增长数据可能促使文化部加强执法检查,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报告中的45.4亿元市场规模数据,对网络音乐版权维权有何实务参考价值?

市场规模数据可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计算赔偿的参考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权赔偿可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权利人可引用报告中的市场规模,论证侵权行为的商业影响,主张合理赔偿金额,尤其在涉及热门音乐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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