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4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第九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北京远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30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因此,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2018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投资运作概况
协会于4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2018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投资运作概况》,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在2018年的登记备案、资金来源、投向资产的情况。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而言:在登记备案方面,基金管理人数量较2017年末增长12.23%,管理基金数量较2017年末增长24.09%,管理基金规模较2017年末增长23.09%,2018年当年新登记基金管理人数量占当年新登记管理人总数量的比例达71.38%;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企业投资者发挥重要托底作用之外,居民投资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金额较2017年末增加2269.55亿元,而政府类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在私募基金中的出资额的增速则在各类资金中位居前列。在投向资产方面,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重点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半导体、消费零售及食品、工业原材料等行业受到追捧。
值得一提的是,该份概况还特别介绍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投资案例。
截至2018年末,已报送运行投资信息的存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已投资且暂未完全退出的投资项目案例和在投金额较2017年末分别增长30.74%和31.41%。从投资特征来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成为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初创科技型企业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尤其是创投基金,在其所投案例中,属于中小企业的案例数量和在投金额占比分别达78.42%和54.56%,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数量和在投金额占比分别为35.52%和37.95%,属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案例数量和在投金额占比分别为15.11%和8.89%,体现出创业投资“投早投小、孵化创新”的重要作用。从投资地域来看,无论从投资案例数量/投资金额,还是新增投资案例数量/投资金额而言,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浙江均位列前五,值得一提的是,海南和浙江的投资案例数量较上一年增长较快,而在投资金额方面,陕西和广西则呈现较快增速。从投资行业来看,新增投资案例数量前五大行业为“计算机运用”、“资本品”、“医疗器械与服务”、“医药生物”和“原材料”,而投资金额占比较高的五大行业则依次为“资本品”、“计算机运用”、“其他金融”、和“交通运输”行业。
三、领导讲话及其它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在4月27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发言时指出:只有专业化,才能适应创投基金和并购基金作为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方式,避免各类伪私募基金,并对创投基金实施区别化政策扶持和差异化监管。此外他还强调:鼓励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应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概念体系,完善区别化政策扶持体系,完善私募基金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以及优化鼓励专业化发展的市场环境。
而协会会长洪磊在4月18日举行的中税协减税降费座谈会上,则建议以促进资本形成为目标来加快税收制度改革,由此既能够抑制贫富差距的拉大,又能够扩大税基,增加公共财政的收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与协会在近日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双方将全面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数据、失信数据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示和不予登记机构等信息的共享合作。另外,协会自4月4日起,多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知,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时填报2018年度财务报告,并强调: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报,将会被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列入异常机构名单,通过平台进行对外公示等)。
四、典型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简述
【私募股权回购案例】湖南湘江翔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与燕翔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湘0112民初247号】
主要事实:原告系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对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企业(“被投企业”)进行增资,并与被告约定:一旦被投企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上市申请,则被告应回购原告持有的被投企业全部股权。此后,被投企业未能依约定提交上市申请,而被告也未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违约金。
裁判观点:原被告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回购协议”)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约定内容和原告与被投企业达成的《增资扩股协议》相吻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回购协议达成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股权回购款,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股权回购款数额,回购协议约定的年投资回报率为10%,该数额并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可视为被告对原告因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作出的补偿承诺。关于违约金,回购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股权回购款,应按照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违合同违约金补偿性的基本原则,法院未予采纳。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被注销有何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属于行业自律管理下的资格公示与持续合规安排。管理人失联通常指协会通过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公示期满三个月仍不联系,协会可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相关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注销登记意味着该机构不再具备以登记管理人身份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公示基础,可能影响产品备案、投资者信任及后续展业,但不等同于对存量债权债务的司法裁判,相关民事责任仍按合同与公司法等规则处理。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期动态显示,协会于4月17日发布公告,对北京远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30家机构注销登记,原因是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协会同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这一处理并非个案,而是持续清理失联机构的措施。此外,协会自4月4日起多次敦促管理人按时填报2018年度财务报告,并强调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年报的,将按公示制度处理,包括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保持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避免因失联被注销或列入异常。对于投资者,应定期查询管理人公示信息、诚信档案与异常名单,在签约前核实其持续合规状态。若管理人已被注销,投资者仍可依据基金合同、投资协议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但需注意诉讼时效、财产线索与清算义务人责任。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协会通知、年报审计和重大事项报告,建立合规日历,防止因程序性疏漏导致资格受损。
股权回购协议效力与回报率如何认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回购安排通常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被投企业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约定条件未实现时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其效力判断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回购协议与增资扩股等基础交易文件相互衔接,且系充分协商形成,一般可认定合法有效。关于回购价款中的年投资回报率,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视为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时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只要不明显背离公平原则,通常尊重意思自治。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动态中的湖南湘江翔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与燕翔股权转让纠纷案显示,原告作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增资,并与被告约定,若被投企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上市申请,被告应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股权。后被投企业未提交上市申请,被告也未支付全部回购款。法院认为,回购协议与增资扩股协议吻合,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经催要仍未履行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法院还认可年投资回报率10%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意思自治和对投资目的落空的补偿。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明确触发条件、回购主体、回购价格计算、支付期限、担保措施和争议解决方式,并确保与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相互衔接。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至关重要,可要求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保证或股权质押。对于年回报率,应结合资金成本、投资风险和行业惯例合理设定,避免被认定为变相高息或显失公平。发生违约后,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关注诉讼时效和财产保全。若回购主体为公司,还需审查公司资本维持、利润分配和债权人保护等限制,防止回购条款无法实际执行。
约定高额逾期违约金为何会被调低?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但以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为主要基础。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和比例,但若约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判断是否过高,通常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对于逾期付款类违约金,若按日计收且折算后远高于资金占用损失,往往会被认为有违补偿性原则,从而不予完全支持。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前述股权回购纠纷中,回购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股权回购款,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部分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违合同违约金补偿性的基本原则,因此未予采纳。与此同时,法院支持了回购协议合法有效的判断,并认可年投资回报率10%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补偿承诺,判令被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显示,法院对回购交易安排整体尊重,但对过高违约金会进行干预。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起草回购协议时,逾期违约金宜与资金占用成本、融资成本和实际损失相匹配,可采用合理利率上浮或设定上限,避免约定每日百分之一等畸高标准。条款中可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如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以增强可证明性。发生逾期后,守约方应保存催款通知、转账凭证、对账记录和损失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合理违约金。若对方抗辩违约金过高,应就实际损失、商业合理性进行举证。同时关注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避免重复受偿。对于回购义务人,若违约金条款明显过高,可依法请求调整,但不应以此拖延履行主要回购义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