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on the issues of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律师接受媒体专访内容,深入解析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在实务中的边界。重点阐述长周期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的救济途径,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对知识领域任意权利之间的平衡。通过具体案例与法律原则,揭示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权利人合规行使权利及经营者规避垄断风险提供实务指引,旨在促进创新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良性互动。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onopoly of knowledge. Mr. Yang introduc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 on the relevant trial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mainly various remedies for right holders which could be used in the long-term cases. He also gave his opinions on the relations among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pposing arbitrary rights on knowledge.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长周期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知识产权长周期诉讼实务中,权利人面临时效限制时需运用多种救济手段。法律规则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允许权利人在特定时效届满后,依据公平原则申请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或结合持续侵权行为主张中断时效,从而避免恶意拖延导致权利落空。具体救济包括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法院适用时效延展例外以及提起禁令救济。

参考杨律师接受专访时介绍的审判实践,在涉及长期侵权的案件中,法院不仅审查权利登记状态,还重点考察权利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是否存在恶意囤积知识产权的情形。实务案例显示,若权利人长期未积极维权却突然发起诉讼,被告方常以时效抗辩进行防御,此时法院会审查权利人延迟行使权利的正当性,防止法律被用作阻碍竞争的武器。

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建立严格的权利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商标、专利有效期及侵权线索,通过发送警告函或小额诉讼及时固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据。风险提示方面,切勿假设权利自动永久有效,需警惕因管理疏忽导致超过法定最长保护期而丧失胜诉权。同时,避免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恶意阻碍竞争,以免触发反垄断审查,导致原本合法的维权行为转化为违法的排除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如何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界定核心在于区分合法的专有权行使与非法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原则规定,知识产权本身受保护,但当权利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拒绝许可、搭售或维持过高价格等方式阻碍市场进入或扭曲竞争结构时,即构成滥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限制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取,确保创新动力不被过度垄断所遏制。

杨律师在访谈中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领域的任意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具体场景如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若专利权人做出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承诺后却故意违反,或是在没有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发出恶意诉讼威胁以打压竞争对手,均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此类行为不仅违反竞争法,还可能导致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的双重责任,严重损害产业生态。

企业合规关键在于建立反垄断内部合规体系,在行使知识产权前评估其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为后果。实务中需警惕以知识产权为由实施纵向或横向垄断协议,如利用专利池排除非核心竞争者。风险防控建议是定期进行竞争法尽职调查,特别是在并购或交叉许可交易中,避免设计出旨在封锁市场的合同条款。一旦收到监管问询,应及时停止涉嫌滥用行为并提交合规整改报告,避免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追责。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对任意权利?

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对任意权利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但赋予的权利并非绝对,当权利行使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技术传播或违反竞争秩序时,法律赋予法院强制许可或宣告无效的权力。这一平衡机制确保知识作为公共产品,其流动不被私人垄断完全阻断,从而实现技术普惠与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访谈内容指出,在知识密集型产业,任意权利表现为利用版权或专利构筑过高壁垒,阻碍后续创新。例如,在软件或生物医药领域,若权利人通过复杂的专利网阻止通用技术的普及,或被认定为利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司法机关将依据反竞争法原则介入。案例显示,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不是拒绝竞争的理由,权利人不得利用权利瑕疵或程序漏洞进行恶意诉讼。

实务指引要求企业在战略层面构建“开放创新”模式,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并遵守FRAND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在研发阶段检索现有专利地图,避免落入他人核心专利范围,同时通过版权登记保留创新证据。面对竞争对手的指控,应重点举证其行为缺乏正当商业目的,旨在排除竞争。切勿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市场防御的唯一手段,而应结合价格竞争、服务优化等多元化策略,确保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实现商业目标,避免陷入法律与声誉的双重危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