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on the issues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WAP平台作品版权侵权问题,记录了IT时报对杨律师的专访。杨律师系统分析了WAP领域版权侵权的背景与现状,指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未经许可传播的普遍性与运营商态度的分化,并重点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对作品数字化传播的规范作用,以及司法救济与行政监管并行的双轨保护机制。文章为理解WAP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运营商注意义务及权利人维权路径提供了实务视角,凸显了新兴媒体平台版权合规与侵权应对的关键点。

On the serious issue of infringement on the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and opinions of the WAP operators,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partner of Haworth & Lexon. Mr. Yang analyzed the background and actuality of infringement on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of propagating right of information, and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WAP平台传播作品涉及哪些法律规则?

①WAP平台通过无线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控制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涵盖移动互联网场景下的浏览、下载等行为。②文章指出,WAP领域版权侵权问题严重,背景是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而版权保护意识滞后。杨律师分析称,不少WAP运营者对作品来源审查不严,甚至存在主动聚合、转码他人作品的情况,导致盗版内容扩散。其行为性质可能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需根据传播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③实务中,权利人发现WAP平台未经授权传播作品时,可先通过公证或区块链等方式固定证据,再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链接或断开传播。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运营者则应建立作品授权审核机制,对内容来源、授权链条进行查验,避免因侥幸心理陷入侵权纠纷。同时,注意区分技术中立与实质性替代服务的边界,防止以技术借口规避法律审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如何适用于WAP平台?

①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WAP平台作为移动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其向用户推送或供用户点击浏览作品的行为,完全落入该权利的控制范围。无论采用WAP协议还是其他无线传输技术,只要作品处于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均适用此规则。②文章介绍称,杨律师在访谈中强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重要性,指出该立法为WAP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实中,WAP平台常以转码、缓存、链接等方式呈现作品,运营商对此态度不一:有的严格审核授权,有的放任侵权内容存在。司法判例通常认为,仅是提供网络服务且未改变作品内容的,可能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若明知侵权仍提供帮助,则需承担间接责任。③对于权利人而言,在WAP环境下维权时,应重点证明平台对侵权内容的知晓程度以及是否从侵权中获利。对于运营商而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版权过滤机制,对热门影视、文字作品进行重点排查,并可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获取授权。同时,保留完整的授权合同和传播记录,以应对可能的诉讼。行政保护层面,主管部门可对屡次侵权的WAP平台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措施,形成有效威慑。

WAP运营商面临哪些版权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①WAP运营商作为内容传播的重要环节,其版权风险主要来源于未经许可提供作品、深度链接侵权内容、以及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等行为。法律上,运营商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人或间接侵权人,若其参与编辑、整理或推荐侵权作品,则主观过错明显,责任更大。即使仅是技术提供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仍不删除侵权内容,也将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②文章记载,杨律师分析WAP侵权背景时指出,运营商对版权保护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运营商忽视版权合规,导致侵权投诉频发。实务场景中,常见情形是WAP网站将他人小说、图片或音视频未经授权直接呈现,或通过转码方式绕过PC端版权限制。运营商往往以技术中立抗辩,但法院会综合其是否从中直接获利、是否知道侵权存在、是否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③为防范风险,运营商应当建立版权审核制度,对内容上传或聚合设置前置审查程序,并采用内容指纹比对等技术减少重复侵权。同时,需要畅通投诉响应渠道,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链接。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可主动与权利人协商和解,获取合法授权。此外,应密切关注司法政策动向,避免使用规避技术措施的破解手段。在商业合作中,明确授权范围,防止超出许可地域或期限使用作品,从源头降低侵权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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