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股东可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若不能则能否租赁股份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的三项实务问题展开法律分析。首先,明确股东可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新《公司法》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解决旧法下股权转让僵局。其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循《公司法》第十五条,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故不能向非公司联营企业(合伙性质)投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需依据其章程判断。最后,股东「租赁股份」方式不可行,但可通过协议约定固定投资回报,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进行。

问: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 《公司法》在修订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二个以上股东,这是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作出的选择。可喜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您的问题迎刃而解。事实上,在《公司法》修订前,对于您所提及的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的问题,司法实践亦已赋予其可操作性,即甲可以受让乙全部股份,但是甲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如六个月)寻找新的股东,并将适当股份转让予新股东,以使公司保有两个以上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续的条件。这就解决了这种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却因违反公司法规定条件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僵局情况下,公司无法继续存在的问题。
2.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应注意《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只能成为有限责任出资人,非公司联营企业一般认为属于合伙,因此,有限公司不能对其出资,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多是中小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改制过程中一种尝试,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地位,通常其股东(或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需根据其章程确认,并以此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其投资。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分配方式。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分配红利,均只能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并依法纳税进行。因此,乙在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分配固定比例的红利,但是其希望按年收取租金的方法并不可行。但可以通过协议要求甲提供固定投资回报。(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22:45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能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

可以。新《公司法》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股东可受让全部股份,无需再寻找新股东维持最低人数。

有限公司能否向合伙企业投资?

不能。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有限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属于此类,故禁止投资。

股东能否将股份租赁给其他股东?

不能直接租赁。但可通过协议约定固定投资回报,因《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需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进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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