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股东可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若不能则能否租赁股份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受让全部股份、对外投资及股份租赁三个问题展开。两股东公司中,一方可受让另一方全部股份;新法确认一人公司后已无股东人数障碍,修订前司法实践也允许受让,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引入新股东。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能作为有限责任出资人,不能对合伙性质联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需依章程判断。股东不参与经营时可约定优先分红,但出租股份并按年收租不可行,可协议约定固定投资回报。

问: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 《公司法》在修订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二个以上股东,这是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作出的选择。可喜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您的问题迎刃而解。事实上,在《公司法》修订前,对于您所提及的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的问题,司法实践亦已赋予其可操作性,即甲可以受让乙全部股份,但是甲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如六个月)寻找新的股东,并将适当股份转让予新股东,以使公司保有两个以上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续的条件。这就解决了这种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却因违反公司法规定条件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僵局情况下,公司无法继续存在的问题。
2.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应注意《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只能成为有限责任出资人,非公司联营企业一般认为属于合伙,因此,有限公司不能对其出资,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多是中小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改制过程中一种尝试,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地位,通常其股东(或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需根据其章程确认,并以此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其投资。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分配方式。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分配红利,均只能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并依法纳税进行。因此,乙在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分配固定比例的红利,但是其希望按年收取租金的方法并不可行。但可以通过协议要求甲提供固定投资回报。(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人数限制曾影响全部受让的可行性。现行法律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两股东公司中一方受让另一方全部股份已不存在根本障碍;修订前司法实践也允许受让,但要求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如六个月内寻找新股东,并转让适当股份,使公司保持两个以上股东,以符合公司存续条件。该规则解决双方已就转让达成一致却因股东人数限制形成僵局的问题。n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甲、乙共同投资组建有限公司,乙欲转让其全部股份,甲询问能否受让。文章明确指出新法确认一人公司后问题迎刃而解;修订前司法实践亦赋予可操作性,甲可以受让乙全部股份,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寻找新的股东,并将适当股份转让予新股东,使公司保有两个以上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续条件。该场景正是两股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的典型争议,核心在于受让后公司能否继续合法存续。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全部股份前,应核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情况、债务担保和诉讼风险,并确认登记机关对一人公司的变更要求。若受让后暂不引入新股东,应规范财务记录和决策程序,降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及法人人格否认风险。若拟继续维持多名股东,应在协议中列明寻找新股东的时间表、股权比例和违约责任。若章程修改、工商变更与股东名册记载不同步,可能影响转让效力和公司治理稳定。

有限公司可否向联营或股份合作企业投资?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可以以入股或其他合法形式实施,但法律对出资人责任形式有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通常只能作为有限责任出资人。非公司联营企业一般被认为属于合伙,合伙人可能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多是改制中的尝试,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其出资人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需根据章程确认责任边界。n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回答有限公司能否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时指出,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具体形式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以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应注意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非公司联营企业一般认为属于合伙,因此有限公司不能对其出资;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没有明确法律地位,通常股东或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需根据其章程确认,并据此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其投资。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前应审查目标企业的法律形态、章程、合伙协议或合作合同,确认公司是否可能承担无限或连带责任。若目标企业属于合伙性质,应避免直接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考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合同安排控制风险,但不得规避法律。若目标企业为股份合作制,应取得章程和主管部门文件,核实出资人责任、退出机制、分红与表决规则。投资后应持续关注目标企业债务、担保和清算责任,防止因责任形式误判导致公司承担超出出资的损失。

股东租赁股份并按年收租是否可行?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分红权可以与出资比例分离,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收益分配具有一定自治空间。但红利分配必须建立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并依法纳税之后,不能以租赁股份或固定租金方式架空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维持规则。股权租赁并非法定的股权流转或收益分配形态,股东身份、表决权、分红权与经营管理权不能像普通财产租赁那样整体让渡并收取租金,否则容易混淆股东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n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文章认为,乙在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分配固定比例的红利,但是希望按年收取租金的方法并不可行。不过,乙可以通过协议要求甲提供固定投资回报。该场景说明,小股东想获得稳定收益时,应使用分红约定或合同回报安排,而不是股份租赁,否则会引发股权归属和收益性质的争议。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若小股东不参与经营,可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优先分红比例、分红条件、分配时间和争议解决机制,并确保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若约定固定投资回报,应明确由谁支付、是否以公司利润为前提、是否影响公司资本和债权人利益,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变相借贷或保底条款。股份租赁还可能引发股东资格、表决权归属、责任承担和税务处理争议,登记机关通常也不接受租赁登记。应以合法协议固定收益,同时保留股东权利和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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