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修订草案在滴滴上市后引发网络安全审查事件的背景下出台,核心修改是将数据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可能导致的国家安全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文章分析了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并指出特别审查程序不够完善、法律责任的适用过于笼统等不足之处。

前言

2021年6月30日,中国移动出行平台滴滴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两天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一则简短的公告称,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7月4日,网信办又发布一则公告,由于滴滴出行等25款滴滴系APP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因此将该25款APP全部予以下架处理。

7月10日,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通知,从立法层面将数据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可能导致的国家安全风险纳入监管范围。《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结语

仅时隔一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就迎来了重大修订,我们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数据安全合规监管的重视和决心。不过我们也发现,《修订草案》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特别审查程序不够完善,一旦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如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与相关监管部门对审查结论建议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对此,《修订草案》并未明确。又如,《修订草案》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应依照《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但该表述过于笼统,一旦数据运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有权机关该如何适用前述两部法律予以惩戒?不过,《修订草案》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期待看到一个让企业有更明确预期且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新规出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变化是什么?

将数据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可能导致的国家安全风险纳入审查范围,要求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平台企业境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滴滴事件与网络安全审查有什么关联?

滴滴在纽交所上市后,网信办对其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并下架25款APP,修订草案在此次事件后推出,反映了数据安全监管趋严的政策方向。

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特别审查程序缺乏争议解决机制,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对如何适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予以惩戒缺乏具体指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