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8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比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此规定的股东将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触犯刑法构成抽逃出资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150万元完成公司设立。但在公司成立并开始红火经营后,他为了偿还个人高利贷借款及高额利息,多次假借购买原料的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为掩盖资金去向,张某不仅伪造了银行对账单,还伪造了购货发票,这种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新公司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最终司法机关介入,人民法院依法以抽逃出资罪追究了张某的刑事责任。实务操作中,创业者必须明确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基本原则。筹集创业资金时,应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边界,即使出资资金来源于个人借款,也必须以合法的个人收入或公司分红等方式偿还,绝不能将黑手伸向已经注入公司账户的注册资本。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一旦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即构成抽逃嫌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伪造单据行为,若注册资本确实不足应通过合法增资或减资程序处理,切勿以身试法。
创业者通过借款筹集出资资金是否合法?
借款出资是指股东通过向第三方借贷获取资金,并将其作为自有资金投入公司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在法律实务中,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效力,只要资金真实合法地注入公司账户并完成验资程序,即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借款等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是完全可行的,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融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以借来的资金进行出资。文章中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这一场景。张某为了与国有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在自身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凭借口才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这笔借款被真实投入到新公司的设立中,原服装厂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公司也红红火火地开业。此时张某的出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借款出资的行为本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出在筹资环节,而是出在公司成立后的资金处置环节。实务指引方面,股东必须深刻认识到借款出资后产生的双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股东与出借人之间的个人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严格隔离这两种关系,偿还个人借款必须使用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动用公司法人财产。常见风险点在于股东将公司视为个人提款机,混淆法人人格。建议企业在运营中保持财务独立性,所有资金进出必须有真实的业务支撑,避免因个人偿债压力而实施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经济小区注册公司存在出资问题应如何处理?
经济小区注册公司通常是指依托特定经济区域提供的优惠政策和代办服务设立的中小企业。在过往的实务中,部分经济小区为了招商引资,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甚至在验资后协助抽逃出资。这种操作严重破坏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担保,注册资本不足将直接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抽逃出资行为,并要求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实有资产。文章明确指出,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文章特别提到,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意味着历史遗留的出资不实或抽逃问题在清理整顿行动中将面临极高的暴露风险,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针对此类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在于及时自查自纠与资本填补。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经核查发现注册资本不足或存在验资后资金被抽走的情况,应当尽快通过股东自有资金注入等方式补足出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补足资金的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免除历史行政处罚。企业应当保留补足出资的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证明资本已充实。同时,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清理整顿,避免因隐瞒不报而引发更严重的停产停业或刑事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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