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1年10月/总第44期)

文章摘要 本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涵盖基金业协会债券投资季度报表填报新规、外资私募监管动态及两则典型判例。重点提示:缔约自由与合同严守原则下,管理人违约触发回购条款不因未造成实际损失而当然免责;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目的包含风险控制,违规拆借、关联交易等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否定评价。合同相对性表明合伙协议退伙前置程序不能否定独立回购协议效力。实务中应重视回购条款设计、信息披露与决策程序合规。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出席“2021企业股权投融资实务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杨春宝在该论坛上,以团队办理的BVI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案件的实务经验,以《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代理记》为题,与百余法总及企业高管分享了该案的代理思路、办案过程及相关感悟。

 

2、杨春宝律师在第七届大成长三角资本市场论坛上作主题分享

对于近年来频发的创始团队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被干扰甚至被剥夺,但在经营目标未能实现后仍然被投资方或并购方要求承担回购责任,杨春宝律师在第七届大成长三角资本市场论坛上以《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为题作主题分享。

3、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地产项目境外收购方向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索赔17亿余元仲裁案于10月12日开庭

 

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将其控股的境内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境外受让方,受让方在股权交割后发现该地产基金存在诸多违约事项,经多轮协商未果,遂提起仲裁。本案涉及内保外贷、境外担保、关联交易、虚构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外债问题、境外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增值税、工程纠纷、房屋预售纠纷以及交割问题等诸多跨领域、跨法域的复杂问题。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关于在私募产品运行表中增加债券投资相关填报事项的通知》,称为及时掌握私募基金投资债券相关运行情况,协会近期优化完善私募产品运行表,自2021年三季度报告起补充收集私募基金债券投资信息。具体通知内容为:本次升级将新增“债券投资监测报表”、“持有违约债券信息表”、“持有风险债券信息表”三张报表(以下统称“债券投资季度报表”),其中,“债券投资监测报表”主要收集基金持有债券的总体情况,“持有违约债券信息表”收集基金所持有的违约债券的详细信息,“持有风险债券信息表”则收集基金所持有的风险债券的详细信息。债券投资季度报表以私募基金为主体进行填报,单只私募基金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包含本数)的,应当持续填报相关报表,直至该私募基金无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规模为止,投资规模不足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填报。

协会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1年10月1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Ambers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1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三、监管动态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全球资产管理高峰论坛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证监会积极响应市场开放需要,不断推动外资私募政策公开、明确、透明、可预期,帮助外资私募更好展业。主要表现为:一是明确境外实际控制人规定,引导机构合规展业;二是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环境,拓宽行业开放范围和层次;三是优化人员管理服务,便利海外专业人才境内展业。

 

四、典型判例

 

1. 缔约自由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轻易突破;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理解,不宜仅从是否造成损失角度考虑,无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管理人的行为将投资人和投资企业置于较大的风险之中,不应得到肯定性的法律评价。

 

案件: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北京星云清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57号】

主要事实: 2013年10月,中小企业中心与星云中天中心(2018年更名,原名为北京乐视文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文创中心)、星云清科中心(原名为北京乐视星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星云中心)及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签订了相关《投资人协议》(以下简称《投资人协议》)及《北京星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中小企业中心出资与星云中天中心、星云清科中心及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共同投资设立北京星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创业公司),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投资人协议》约定:当出现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或违反《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约定时,中小企业中心有权要求星云中天中心、星云清科中心按照一定价格,无条件收购中小企业中心股权。2014年6月,星云创业公司与星云中天中心签订了《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约定由星云中天中心为星云创业公司的投资行为及投资项目的管理提供服务。上述合同签署后,中小企业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共向星云创业公司全额缴付出资,持有星云创业公司25%的股权。一审诉讼中,中小企业中心主张星云中天中心违反了《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的约定,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违反投资地域限制、投资项目退出不合规、违规从事拆借、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应程序等不合法/不合规情形,请求法院判令星云中天中心按照约定的价格对其持有股权加进行回购。一审法院认为,星云中天中心的违约行为并未造成星云创业公司的资金减损,亦未对中小企业中心作为投资人的权益和投资的目的实现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宜认定星云中天中心的前述违约情形触发了《投资人协议》的相关回购条款,因此驳回中小企业中心的诉请。中小企业中心遂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约自由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轻易突破。《投资人协议》《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的相关合同条款,应是双方经过反复斟酌、协商后确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投资人协议》约定如管理公司即星云中天中心违反《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约定,中小企业中心有权要求星云中天中心、星云清科中心回购股权,并未附加违约程度需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投资人或者星云创业公司损失等限制性约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突破合同约定,对合同条款作出限制性解释。其次,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理解,不宜仅从是否造成损失角度考虑。中小企业中心系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投资人,其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客观上要求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中小企业中心必然对星云中天中心从事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合约性有较高的要求,否则,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换言之,避免因管理公司的行为引发投资风险,亦是中小企业中心实现投资目的的方式。故在星云中天中心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中心经评估后认为已影响其投资目的的有效实现,选择要求星云中天中心和星云清科中心回购股权、退出投资企业,不仅是其合同目的的体现,而且是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保障。再次,从事拆借行为、关联交易行为等,在任何公司经营过程中均系被严格限制的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在公司投资出现股权冻结、破产重整等重大事项时,及时告知股东,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扩大损失,亦是管理者应尽的必要谨慎和注意义务;投资或者退出项目时由投资人决策确认,是管理人从事投资管理行为的基本要求。星云中天中心作为受托从事管理活动的企业,对于其违约经营行为将导致的投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无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将投资人和投资企业置于较大的风险之中,不应得到肯定性的法律评价。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星云中天中心和星云清科中心收购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星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权。

2.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否定回购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基金回购事宜是生效判决履行阶段的问题,不影响审判阶段依法裁判所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案件: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岗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7081号】

主要事实: 2018年3月,付岗与信诚达公司签订《鸿海(清远)国际音乐文旅小镇系列投资基金第一期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付岗认购信诚达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100万元,投资期限为36个月,付岗有权要求鸿海环球公司于开放日按照《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同日,付岗(合同乙方)与鸿海环球公司(合同甲方)签订《鸿海(清远)国际音乐文旅小镇系列投资基金第一期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回购乙方对鸿海(清远)国际音乐文旅小镇系列投资基金第一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出资份额,回购条件为合伙企业(即信诚达合伙企业)自乙方实缴出资达到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每18个月开放一次,乙方可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信诚达公司提出由甲方回购其持有的合伙企业100万元的基金份额,且乙方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未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回购。一审法院认为《回购协议》真实有效,判令鸿海环球公司支付回购价款。鸿海环球公司不服遂上诉,理由为付岗未完成合伙企业退出的前置程序,鸿海环球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存在重大阻却事由,无法进行回购。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合伙企业退伙系付岗与信诚达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而基金回购是付岗与鸿海环球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的内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否定回购协议所确定的付岗与鸿海环球公司的权利义务。其次,鸿海环球公司和付岗的基金回购事宜是生效判决履行阶段的问题,不影响本案审判阶段依法裁判所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若鸿海环球公司和付岗在履行回购协议中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阻却事由,可由付岗和信诚达公司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管理人违约未致损失可否触发回购?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中,股权回购条款是投资人退出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缔约自由原则尊重双方对回购触发条件的自主安排。若协议约定管理公司违反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并未将违约程度限定为造成实际损失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通常不宜突破合同约定作限制性解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理解,也不应仅从是否造成资金减损角度判断。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受托投资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较高注意义务,避免因管理人行为引发投资风险本身即是投资目的。因此,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即使未产生实际损失,只要将投资人和投资企业置于较大风险,也可能触发回购义务。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北京星云清科投资中心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中,中小企业中心依约出资持有星云创业公司25%股权,并约定星云中天中心违反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时,其有权要求星云中天中心、星云清科中心按一定价格无条件收购股权。一审认为违约未造成资金减损,未实质影响投资权益和投资目的,驳回诉请。二审指出,协议未附加违约程度需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造成损失等限制,不宜作限制性解释;管理人从事拆借、关联交易须履行披露和决策程序,投资出现股权冻结、破产重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股东,退出项目应由投资人决策确认。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管理人的行为均将投资人和投资企业置于较大风险,不应得到肯定性法律评价。二审撤销一审,判令收购25%股权。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回购触发情形,避免仅以损失后果作为条件,同时重视合规运营,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批和投资人决策程序。投资人特别是政府引导基金,应建立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在触发条件成就时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争议中,管理人常以未造成损失、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抗辩,但法院可能结合投资人性质、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要求综合判断。因此,管理人的违规拆借、关联交易、未履行披露义务等行为,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被认定为触发回购,影响基金退出安排。

退伙前置程序能否阻却基金回购?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其他合同否定本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私募基金中,投资人可能同时签署合伙协议与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合伙协议主要规范投资人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入伙退伙关系,回购协议则规范投资人与回购方之间的份额受让安排。两者主体不同、内容不同,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前置程序的约定不能当然否定回购协议项下回购方的独立义务。审判阶段应依据回购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至于回购款项支付、份额变更登记等履行障碍,属于生效判决履行阶段的问题,不影响审判阶段依法裁判。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岗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中,付岗与信诚达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认购信诚达合伙企业份额100万元,投资期限36个月,并约定付岗有权要求鸿海环球公司于开放日按回购协议回购其全部出资份额。同日,付岗与鸿海环球公司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约定在每18个月开放一次、付岗提出回购且份额未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变更登记时,鸿海环球公司必须回购。一审认定回购协议有效,判令支付回购价款。鸿海环球公司上诉称付岗未完成合伙企业退出的前置程序,履行回购存在重大阻却事由。二审认为,退伙系合伙协议约定内容,回购系回购协议约定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合伙协议不能否定回购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基金回购事宜属于生效判决履行阶段问题,不影响审判阶段裁判。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在设计基金退出结构时,应区分合伙协议与回购协议的功能,明确回购触发条件、回购价格、开放日、份额变更程序及违约责任。回购方不得以合伙协议中的退伙前置程序为由拒绝履行独立回购义务,但可关注份额转让限制、第三方受让、变更登记等履行细节,在履行阶段协商或诉讼解决。管理人及回购方应评估回购义务的独立性与可执行性,避免将退伙程序作为拖延回购的抗辩。若回购协议与合伙协议存在冲突,应优先适用回购协议的具体约定,并通过补充协议减少歧义。投资人应保留实缴出资、开放日申请、回购通知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中证明回购条件已成就。

私募基金债券投资填报有何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自律管理是行业合规的重要环节。基金业协会为及时掌握私募基金投资债券相关运行情况,优化私募产品运行表,要求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补充债券投资信息。填报义务以私募基金为主体,而非仅以管理人整体口径统计。规则核心在于对债券投资规模设定持续填报门槛,并对违约债券、风险债券进行专项信息收集,以强化风险监测。单只私募基金债券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时,管理人应持续填报相关报表,直至该基金无债券投资规模为止;低于该金额的,管理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填报。该规则体现了对债券投资风险的事中事后监管导向。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协会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关于在私募产品运行表中增加债券投资相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三季度报告起补充收集私募基金债券投资信息。本次升级新增《债券投资监测报表》《持有违约债券信息表》《持有风险债券信息表》三张报表,其中债券投资监测报表主要收集基金持有债券的总体情况,持有违约债券信息表收集基金所持有的违约债券详细信息,持有风险债券信息表收集基金所持有的风险债券详细信息。债券投资季度报表以私募基金为主体进行填报,单只私募基金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包含本数的,应当持续填报相关报表,直至该私募基金无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规模为止;投资规模不足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填报。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建立债券投资台账,按单只基金口径统计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规模,准确识别违约债券和风险债券,确保季度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达到500万元门槛的基金,应持续填报直至债券投资清零,不能因后续规模下降而自行停止;未达门槛的基金虽可自愿填报,但若涉及违约或风险债券,仍应审慎评估披露与上报要求。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可协助核对数据。对于债券估值、违约认定、风险分类等争议,应保留内部决策和估值依据。未按规定填报可能引发自律管理措施,影响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因此,管理人要关注协会通知和Ambers平台动态,及时查阅信用信息报告,完善债券投资内控制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