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财富人物》2008)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8年东航云南分公司21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航空公司、飞行员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构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东航故意返航构成违约,应赔偿乘客损失;同时,乘客属于消费者,东航谎称天气原因涉嫌消费欺诈,乘客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此外,东航还应对机场及其他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文章特别指出,飞行员利用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类似于劫持航空器,应受法律制裁或行业禁入。民航局除行政处罚外,也应反思自身监管责任。本文对航空运输领域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公共安全刑责界定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在我国,也许因为信仰基督教的人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没有上帝。我们的商家、我们的服务提供者显然也不信教,因为顾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觉。能不被奸商欺诈就算是幸运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省内各地共21个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东航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但是在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难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为与东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违规降落?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相信。显然,东航在公开撒谎。

在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追打下,4月7日,东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再次就航班集体返航事件向公众致歉。此后,东航决定对受影响的乘客进行补偿,但是有30多位被延误的乘客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民航局认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和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两项处罚。

到此,这起闹剧似乎已经落幕了。然而闹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仅仅是对东航作出行政处罚这么简单吗?在这起闹剧中东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飞行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民航局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务,从法律角度看是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买的机票(无论是电子机票还是纸质机票)就是这个合同的载体。在这个合同中,乘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的,即违约方应当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量,则可以是惩罚性的,一般由合同约定。东航没有将乘客准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从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乘客就是消费者。因此,乘客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东航的飞行员谎称因天气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东航也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逃避责任,而此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是人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由于东航航班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的管理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准时抵达目的地。东航与机场方面也构成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航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航局虽然对东航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涉及这起闹剧的主角----飞行员。这起闹剧发生后,虽然飞行员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但是,一些媒体很快转而同情这些飞行员,认为他们的待遇太低或者与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东航可能在战略上、管理上、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或许东航并不同意),飞行员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这些绝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飞行员故意返航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架飞行中的飞机被要求(非航管部门的要求)飞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为?每个人都知道那叫劫机!法律上的术语叫“劫持航空器”!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飞行员利用其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其行为无异于劫机。因为飞行员们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劫机者以劫持飞机来实现其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而飞行员们也是以几十架飞机和飞机上千余乘客为劫持对象,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或者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这一行为不仅仅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将他们绳子以法,最起码应当对他们实行行业禁入,虽然我国飞行员还很短缺,但是,毕竟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容许人为的隐患的存在。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管理者民航局,难道他们对这样的恶劣事件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他们仅仅是实施处罚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
(本文发表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5期)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8:2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航空公司故意返航对乘客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客购票后即享有被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空公司故意返航,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乘客因延误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住宿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其接受航空服务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调整。若航空公司故意隐瞒真实原因,谎称天气原因导致返航,则涉嫌欺诈。在欺诈情形下,乘客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主张增加惩罚性赔偿,通常为客票价款的一定倍数。实务中,乘客维权应注意收集航班延误证明、航空公司公告或道歉声明、损失票据等证据,并可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航空公司以不可抗力或安全原因为抗辩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证明返航具有正当依据,则须承担不利后果。此外,集体返航事件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民航主管部门可依据法规对航空公司处以罚款、暂停航线等处罚,但这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飞行员恶意返航是否构成劫机犯罪?

飞行员作为航空器的合法控制人,若利用职务便利,违背旅客意愿和航空公司指令,故意改变既定航线返回,其行为在客观上剥夺了乘客自由选择和到达目的地的权利,并严重危及飞行安全。从刑法理论看,劫持航空器罪的核心在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航空器,意图达到非法目的。飞行员利用对飞机的控制权强行返航,尽管其身份并非外部劫持者,但行为本质同样是对航空器的非法控制,并造成公共安全危险。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行为规定了较重刑罚,司法实践中虽鲜有将机组人员故意返航认定为劫机罪的判例,但理论上存在构成该罪的可能。即便不构成劫机罪,飞行员恶意返航也可能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行为足以致航班延误、机场秩序混乱,并对旅客产生心理恐慌。此外,飞行员违反民航规章和安全运行规范,还需承担行政处罚,包括吊销执照、行业禁入等。民事层面,航空公司对乘客赔偿后可向飞行员追偿。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不能以牺牲旅客权益和公共安全为筹码。该事件警示,飞行员职业伦理和法律底线不容突破,行业监管应强化对飞行人员行为规范的约束。

民航局应对此类事件承担哪些监管责任?

民航局作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有对航空公司安全运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在东航返航事件中,民航局调查认定返航系非技术原因的人为事件,并作出暂停部分航线经营权、罚款等处罚,这体现了行政监管的纠偏功能。但监管责任并不仅限于事后处罚,更应包括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民航局应建立健全航空公司运行安全的日常监测机制,对异常航班动态、飞行员劳动权益纠纷等风险信号及时预警,防止个体矛盾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同时,民航局须完善投诉处理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若民航局在监管中存在失职、不作为或包庇纵容,可能引发行政问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纪律责任;因监管缺位导致重大公共安全损害的,还可能涉及渎职犯罪。此外,民航局对飞行人员资质管理负有严格把关义务,对严重违规者应果断实施吊销执照、行业禁入等处罚,而非仅由航空公司内部处理。在返航事件中,民航局未对飞行员直接追责,舆论对此亦有质疑。监管者应秉持独立、公正立场,既要维护行业稳定,也要保护旅客权益和公共安全。只有将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有效衔接,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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