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争议的缘起及最新进展
2012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下称“贸仲”)对外发布了2012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2仲裁规则》)。然而,由于《2012仲裁规则》对2005仲裁规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了较大改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分会”)立即发布公告拒绝适用《2012仲裁规则》,贸仲上海分会自行制定了仲裁规则,贸仲华南分会则在短暂继续适用2005仲裁规则后也自行制定了仲裁规则,二者并进而各自对外宣布其为独立仲裁机构。作为回应,贸仲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继续受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并在上海和深圳两地设立了新的办事机构(即贸仲秘书局上海办公室和贸仲秘书局华南办公室,下称“贸仲上海办公室”和“贸仲华南办公室”)以受理当事人约定由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管辖的仲裁案件。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争执由仲裁规则争议迅速演变为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争夺。
贸仲上海分会与贸仲华南分会对于贸仲在上海和深圳两地设立新的办事机构立即发起新的攻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贸仲上海办公室为非法仲裁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在回复中表明贸仲上海分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上海市司法局并没有直接宣称贸仲上海办公室为非法仲裁机构,而是声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名单已经公告。从贸仲上海分会与贸仲华南分会在2013年1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公告看,贸仲华南分会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同样得到了广东省司法厅的支持。
而贸仲则于2102年12月31日再次发布公告,继续坚持声称贸仲上海分会、贸仲华南分会是贸仲的派出机构,其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依法无效,并且贸仲已终止对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继续受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在这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内乱”中,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而国务院相关部门虽然早已表示对此事的关注,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对此事做出最终定论。
二、 争议对仲裁案件管辖的影响
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直接殃及广大选择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当事人。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导致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无所适从,因为无论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还是向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均有可能不接受其仲裁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规定,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对仲裁裁决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被申请人利用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向相关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其至少可以达到设置程序障碍的目的。据笔者了解,某仲裁申请人向贸仲上海办公室申请仲裁,被申请人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所确认的仲裁机构为贸仲上海分会,上海二中院在2013年1月向贸仲发出公函,通知其中止对该案件的仲裁。上海二中院何时以及如何作出最终裁决,我们拭目以待。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已于2012年驳回了一项撤销贸仲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及一项确认由贸仲华南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因此,在目前形势下,鉴于沪深两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均已确认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而且两地的法院也倾向于确认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享有仲裁案件管辖权,因此,对于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人,笔者认为向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申请仲裁将更为合适,至少可以避免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仲裁案件被中止的风险。但是,当事人向异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若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异地法院将会持何态度,我们尚不得而知。而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作为仲裁机构,却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则将面临仲裁程序被中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诸多风险。
然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及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并且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虽然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最初的设立经过了中国国际商会的批准,但其拒绝适用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而是适用其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对于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很可能以其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特别是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时,该风险将更加突出。因此,若申请仲裁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具有其他涉外因素,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或许更为合适,但是仍无法避免仲裁程序被中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风险。
显然,只要被申请人有意利用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无论仲裁申请人作何选择,均存在一定风险。而另一方面,鉴于该风险的存在,协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也会慎重对待,回避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以规避风险。我们强烈呼吁有权机构尽快针对双方的争执做出决定,以给仲裁案件当事人明确预期。这也算是改善投资环境之举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贸仲与其分会管辖权争议对当事人有何影响?
该管辖权争议直接导致当事人面临仲裁协议效力不确定、仲裁程序可能被中止、仲裁裁决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多重风险。从法律规则层面看,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仲裁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以及该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实务中,当事人若约定贸仲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作为仲裁机构,则分会拒绝适用贸仲统一规则而自行制定规则的行为,使得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存疑。被申请人常利用此争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仲裁程序拖延,例如上海二中院曾发函要求贸仲中止仲裁案件。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上海法院倾向于确认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而深圳法院则驳回相关撤销申请。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分会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是否有效、分会是否具有独立仲裁资格、仲裁规则变更是否影响原仲裁协议效力。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避免模糊表述,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并关注当地法院的司法实践。风险提示:若裁决最终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需重新仲裁或诉讼,增加时间与金钱成本,甚至可能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权利。因此,建议当事人密切关注司法动态,并在争议发生后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国内仲裁案件应如何选择仲裁机构避免风险?
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向贸仲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申请仲裁,因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上海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已明确确认分会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且当地法院倾向于认可其管辖权。这能有效避免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仲裁程序被中止的风险。从法律规则要点看,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地位,司法行政部门的确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实务操作指引: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避免使用“贸仲上海分会”等简称,并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无歧义。风险提示:尽管分会当地法院支持其管辖权,但当事人若向异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可能利用贸仲与分会之间的争议申请不予执行,异地法院的态度尚不确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分会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是否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分会是否构成“非法仲裁机构”。此外,若分会自行制定的规则与法定程序不符,裁决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分会时,同时确认其仲裁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裁决作出后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以降低异地执行风险。
涉外仲裁案件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哪些风险?
涉外仲裁案件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特别注意贸仲与其分会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所带来的特殊风险。根据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其仲裁规则也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拒绝适用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而是自行制定规则,这可能导致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涉外执行时面临更大挑战。法律规则要点:纽约公约规定,执行地法院可审查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若分会自行制定的规则与贸仲规则不一致,被执行人可能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实务操作指引: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建议当事人选择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因为这些办公室适用贸仲统一规则,更符合中国国际商会的授权框架,也更容易获得境外法院的认可。风险提示:即使选择贸仲办公室,仍无法完全避免程序被中止的风险,因为分会可能主张其具有独立管辖权,导致仲裁程序拖延。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分会作出裁决是否属于中国裁决)、分会是否具备纽约公约要求的“常设仲裁机构”地位、自行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反公共政策。此外,若当事人已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分会,但实际向贸仲办公室申请仲裁,对方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裁决被撤销。因此,对于涉外案件,建议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并注明由上海办公室或华南办公室审理,同时保留备份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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