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包子馆原系国有企业。1998年12月1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67人,缺席8人,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决议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钟楼包子馆整体出售,全员购买、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经评估确认企业资产总值为489.8万元,冲减企业负债、帐外负债、职工安置费等,最后净资产为-3.37万元,经双方协商,受让方出资价款为0.8万元;收购后实行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股及中层以上干部股占51%、员工股占49%。同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钟楼包子馆经济性质由全民转变为股份合作制,其债权债务由钟楼包子馆、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职工承担。次日,钟楼包子馆的主管部门与法定代表人为代表的钟楼包子馆的全体职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钟楼包子馆整体出让。同日,钟楼包子馆的股东签署了《企业章程》。此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1999年5月18日,钟楼包子馆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月20日当地体改委批准钟楼包子馆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次日,钟楼包子馆股东签署了《股份合作制协议书》,载明经体改委批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钟楼包子馆改制后,在经营过程中作为管理层的股东与作为职工的股东产生了诸多矛盾,其中一位股东以上述《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股份合作制协议书》上的四位股东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公司董事长伪造职工签名,骗取工商注册登记为由,起诉公司董事长,要求确认上述文件无效,并进而要求确认公司董事长所持38股股份不生效。同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文件上的股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果确认原告所称四名股东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写属实。据此,该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对股份合作制类型的市场主体,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故对本案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应规定以及依照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予以调整。被告在未通知全体股东的前提下,采取假冒股东签名的手段,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及企业章程等文件,损害了未到场股东的公益权,对全体股东亦无约束力。被告违反了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纠纷的酿成被告存在过错,同时亦损害了作为股东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令确认《股份合作制协议书》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企业章程》无效。同时,因被告(公司董事长)持有的38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1.35%与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职工股东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的持股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股东持股总额的50%的规定相悖,因此认定被告持有钟楼包子馆的38股股份不生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股份制协议书是企业职工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而签订的股东之间的协议,是成立前的设立协议,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该协议即自行终止,为章程所代替,再要求确认该协议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会议纪要系企业股东大会的书面记录,章程是企业的组织准则和行为准则,该企业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企业状况及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即使存在申请文件虚假、瑕疵等情况也应当由登记机关依行政职权处理,部分股东要求确认文件效力的请求不应由法院受理。另外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设立,认定文件无效必然引起企业变动、清算,法院组织企业清算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股东超额购股和限制职工购股的行为,也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确认、变动,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0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文件有瑕疵会影响公司存续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设立瑕疵通常指设立过程中在出资、签名、决议、登记申请文件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要求的情形。公司存续则关注公司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以及该法人资格能否被轻易否定。二者并非同一问题。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其法人人格具有稳定性和外观信赖利益,设立阶段的程序或文件瑕疵原则上不当然导致公司消灭,除非通过法定撤销登记、解散清算等途径处理。司法实践通常尊重行政登记形成的既成事实,不轻易以民事判决否定公司存续基础。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钟楼包子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出现股东签名被伪造、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和企业章程等文件存在虚假瑕疵。一审法院据此确认《股份合作制协议书》《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企业章程》无效,并认定董事长持有的38股股份不生效。二审法院则注意到该企业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改制后运转多年,企业状况及股权结构已形成既成事实。二审认为即使申请文件存在虚假、瑕疵,也应由登记机关依行政职权处理,部分股东要求确认文件效力的请求不应由法院受理;企业设立协议已被章程代替,再确认其效力没有法律意义。这体现了法院对公司存续事实的尊重。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处理改制或设立遗留问题时,应先区分公司是否已经完成登记并持续经营。对于已登记且运转多年的公司,内部股东不宜简单以签名瑕疵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文件无效或否定公司存续,否则可能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被驳回。更可行的路径是依据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机制修正治理文件,或向登记机关反映虚假登记问题,请求其依职权调查处理。若涉及股权比例争议,应围绕章程记载、实际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展开,并注意保存改制的职工大会决议、产权交易合同、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和工商档案。对管理层而言,伪造签名、规避股东会程序会引发治理危机和行政风险,应确保决议形成和登记申请真实合法。
伪造股东签名的决议和章程效力如何认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决议效力通常取决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权比例和内容是否合法;章程则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若签名系伪造,可能影响文件是否体现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引发效力争议。但效力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尤其当公司已经登记并长期经营时,法院会考虑交易安全、外观信赖和既成事实,可能将争议导向内部治理或行政登记处理,而非直接否定公司存续。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钟楼包子馆案中,原告称《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股份合作制协议书》上四名股东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并指董事长伪造职工签名、骗取工商注册登记。一审委托笔迹鉴定确认签名不实,遂认定文件无效,并因董事长持股38股占股本总额51.35%,与主管部门关于职工股东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持股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股东持股总额50%的规定相悖,认定该38股不生效。二审则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运转多年,企业状况和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文件瑕疵应由登记机关依行政职权处理;设立协议已被章程代替,确认其效力没有法律意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发现签名被伪造时,应尽快调取工商内档、股东会记录、章程和决议原件,固定笔迹鉴定所需材料,并区分不同文件采取不同救济。对正在形成的决议,可及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召集和表决;对已经登记的公司,可向登记机关举报虚假登记,请求行政处理,同时通过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或公司决议纠纷等案由主张权利。管理层应避免以伪造签名方式推进改制或增资,否则不仅可能引发决议不成立或无效争议,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对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已登记公司存续多年后通常不轻易判决文件无效并组织清算,因此权利人应重视行政途径和内部章程机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纠纷该由谁处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作制与股份制特点。由于此类企业缺少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实践中通常依据企业章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可参照公司法律原则处理。改制纠纷可能涉及产权交易、职工身份置换、股东资格、股权比例、工商登记和公司治理等多个层面。处理时应区分民事争议、行政登记争议和内部自治事项:平等主体之间的股权与合同争议可寻求司法救济;登记文件虚假问题宜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处理;章程已明确的事项则应先通过股东会等内部机制解决。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钟楼包子馆原为国有企业,经职工大会决议整体出售、全员购买,净资产为负值,受让方出资0.8万元,改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股及中层以上干部股占51%、员工股占49%。主管部门批准其经济性质转变,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企业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管理层股东与职工股东矛盾激化,部分股东以签名伪造为由请求确认文件无效并否定董事长股份。一审支持了部分请求,二审则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为企业已经设立并运转多年,确认文件无效会引起企业变动和清算,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股东超额购股和限制职工购股应依据企业章程确认变动,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面对股份合作制改制遗留纠纷,应先审查企业章程对股权取得、转让、表决和利润分配的约定,再判断争议属于内部自治还是司法可介入范围。若认为工商登记存在虚假,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或更正申请,并准备职工大会决议、产权交易合同、体改委批准文件、评估报告、验资材料等证据。若涉及股东资格或股权比例,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或公司决议纠纷,但需注意已登记并长期经营形成的既成事实可能影响裁判结果。企业应完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会议记录,避免管理层利用信息优势伪造签名或规避表决程序。改制方案应明确职工安置、债务承担和股权结构,减少后续治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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