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须谨慎(东方网,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三个真实委托理财纠纷案例,揭示了委托投资中的常见风险:受托人挪用资金、侵占账户资产、利用身份证件恶意操作等。文章指出,委托理财虽然便利,但若忽视风险防范,极易导致亲友反目、血本无归。核心实务要点包括:全面考察受托人品行与能力,优先选择正规机构而非个人;坚持资金只在本人账户内操作,切勿打入他人账户;明确委托权限仅限投资操作,严禁资金存取与划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途并声明不得他用,尽量自行办理开户手续。这些经验教训对当前民间委托理财仍有重要警示意义,投资者须谨慎行事,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在我们的生活中,委托理财现象比比皆是,有些人想投资,却没有时间,或者没有专业知识,或者亲戚朋友中有投资高手,又乐于助人,于是这些人就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对方,委托对方进行股票等投资。这原本是件好事,投资人可以专心于自己的事,不必太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坐享其成,受托人既帮助了别人,有的也能从中获益。然而现实往往没有想象的美好,很多委托理财以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告终。本人最近就代理了这样一些案子。

有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其电脑授奖软件不但在国内有很好的市场,还远销中东和非洲,他因此经常在海外奔波。他想将余投资股票,朋友为他介绍了一位其证券公司大户室管理员,于是将170万元打进这位管理员指定的帐户委托他进行股票买卖。但是不太久,这位管理员就因挪用客户资金被捕,170万元亦已不知去向。

有一位女士身居香港,委托上海的朋友买卖股票,岂料这位朋友用她的帐户自己进行股票买卖、资金存取,最后连该女士的资金也被侵占。

有一位丈夫以前委托其妻进行B股买卖,后因夫妻感情危机,其妻使用他的证件复印件在另一证券公司开户,将股票恶意抛出,提走现金。

这类的案件还很多,其中多与证券公司不规范操作有关,但是委托投资人是不是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仅就以上三个案例而言,委托投资人首先要全面了解委托人的为人,能力等,不要转信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机构工作人员,最好直接委托机构,而不要委托个人;其次,只要委托他人在自己的帐户内操作,不要将资金打入他人帐户操作;第三,委托他人投资理财,要写清楚委托权限,建议仅限于业务操作,而绝不可包括资金的存取、划转;第四,为办理相关手续而提供身份证件时,最好注明该复印件的用途,并声明不得他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自己办理开户之类的手续,不要将身份证件落入他人之手。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8: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炒股如何避免资金被挪用?

避免资金被挪用的核心原则是坚持资金始终存放在自己名下账户,并严格控制受托人的操作权限。首先,投资者应当亲自或委托可信赖的第三方在正规证券公司开立本人实名账户,切勿将资金直接打入受托人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他人账户,因为一旦资金进入他人账户,法律上该资金就脱离了投资者的直接控制,受托人可轻易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侵占资金,事后追索极为困难。其次,在授权委托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受托人仅享有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买卖操作权,绝对不得涉及资金划转、取现、密码修改等敏感操作,并约定超出权限的行为属无效且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资金密码及证券交易密码,定期自行核查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余额,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最后,若受托人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直接委托其所在机构,而非个人私下代理,因为机构受监管约束,有较完善的合规与风控机制,个人代理则缺乏外部监督。实践中,许多纠纷正是源于投资者贪图便利或轻信熟人,将资金汇入受托人账户,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因此,无论受托人关系多亲密,都必须坚守资金自管、操作受限的底线,这是预防挪用最有效的法律防火墙。

委托理财中身份证件被滥用了怎么办?

身份证件被滥用通常表现为受托人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或复印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户、过户、质押贷款或恶意抛售资产。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投资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寻求法律救济。首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证件被他人冒用的事实,取得报案回执,同时向相关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书面要求冻结涉事账户,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收集并保全所有证据,包括委托协议、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通讯记录、受托人身份信息等,以证明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在法律层面,身份证明文件仅用于特定目的,复制件应注明“仅限办理某某事项使用,其他用途无效”,如未注明且被滥用,法院会结合委托范围、受托人行为表现等综合认定责任。投资者应主张受托人构成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其擅自处分资产的行为对投资者不发生效力,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如果金融机构在开户或交易环节存在违规操作,例如未严格核验本人身份、允许他人持复印件代办重要业务,则金融机构亦须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可能因未尽妥善保管证件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最有效的应对是事前防范:尽量不将证件原件交予他人,复印件上必须写明用途、日期及“再复印无效”等字样;委托事项结束后,立即注销或变更相关账户。若已被滥用,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受托人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委托理财亏损后能否要求受托人赔偿?

委托理财亏损后能否索赔,关键在于受托人是否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而非仅凭亏损结果。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投资指令和谨慎注意义务进行投资操作。如果受托人严格按照约定操作,且市场风险导致亏损,那么受托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资本身具有风险,委托人应当自担正常市场波动损失。但若受托人存在以下情形,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按约定投资范围操作,擅自买卖高风险产品或超出授权限额;二是挪用委托资金或侵占收益;三是未尽审慎义务,例如重大过失追涨杀跌、频繁交易赚取佣金;四是故意隐瞒真实交易情况或提供虚假报告。此外,若受托人以“保本保收益”承诺吸收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借贷关系,法律定性有所不同。实务中,投资者需重点收集受托人违反约定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显示其操作偏离指令、资金被转移、承诺保底的书面或录音材料等。同时注意,我国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委托理财,例如受托人为无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公开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签约前明确受托人的资质,尽量选择持牌金融机构;发生亏损后,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账户流水。如果受托人是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因其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合同可能无效,但受托人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索赔的前提是证明受托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亏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单纯的技术性亏损通常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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