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周期 财富管理步入规范发展快车道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春宝专访
杨春宝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2001年获得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在公司、并购、投融资和基金法律领域,TMT法律领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著有《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等多部专著。
问:在当前监管政策环境中,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过程中存在哪些优势与挑战?
杨春宝:中资私人银行基于其资金实力较强以及境外网点较多,相对国内其他财富管理机构,对于海外市场信息获取能力更强等多方面优势,在积极扩大境内市场资产管理规模和客户规模的同时,纷纷试水海外扩张,当然也存在一定挑战。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不到半年,12月,发改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中,相关政策法规呈现出的时紧时松态势,给有海外投资意愿的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这些不确定性对于企业海外布局的节奏产生了一定影响。另外,在走出国门进行并购中,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等风险因素重视程度不够,仅根据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甚至面对重大失利。第三,对于东道国法律、经济环境不了解,因而不能充分识别并规避标的公司的风险。建议在海外投资中重视前期投资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的调查,加强投资标的或并购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方面的尽职调查,以有效防范风险。
问:面对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如何进行跨币种、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筹划?
杨春宝:欧盟已经公布黑名单,认为17个国家和地区在税务问题上不够合作,意欲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力度。中国也已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等众多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此外,还与包括一些著名的离岸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备忘录,以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尽管如此,离岸地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时,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以及东道主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甚至可以加入第四地,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既能达到节税效果,也能够符合企业境外架构的布局、上市的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考量。因此,跨境并购或投资的总体架构设计非常重要。
问:私募募集新规运行以来,私募市场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杨春宝:近年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偏好逐步向私募股权倾斜,然而,在行业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受到诸多行业乱象的困扰。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私募新规”),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对于防止非法集资、规范市场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新规出台一年多以来,很大程度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等乱象,通过有力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它的出台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历程中的一道分水岭,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后,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问:对2018年私募股权的监管政策走势有何预测?
杨春宝:私募募集新规实施一年多以来,对于促进私募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过,将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思路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十分适宜。目前,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重点在于事先准入阶段中设置关卡,监管趋严,未来预期监管力度或将进一步强化。
希望监管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所需的宽容度。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完善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和处罚,同样可以起到惩戒不规范机构、淘汰非法机构等目的,也是保证私募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政策大环境中,从事后监管、加强处罚的角度规范、管制市场,更有利于市场保持自身发展活力。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资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有哪些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监管规则要求企业开展海外扩张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核准程序,监管部门鼓励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同时限制非理性投资。企业在东道国还需遵守外资准入、反垄断、劳动环保等法律规范,法律合规义务贯穿投资全程。
中资私人银行凭借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境外网点优势,在扩大境内资产管理规模的同时试水海外扩张。杨春宝律师指出,境内外投资管理政策呈现时紧时松态势,给企业海外布局节奏带来困惑。部分企业并购时对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宗教风险重视不足,仅按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甚至遭遇重大失利。
实务中,企业应在海外投资启动前充分开展投资环境调研,重点考察东道国法律环境,对投资标的或并购标的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同时需动态跟踪国内监管政策走向,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与时间节点,以有效识别并控制潜在风险,保障海外布局行稳致远。
全球税务透明化下如何进行跨境税务筹划?
境外税务筹划的核心在于遵循国际税收协定规则,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率差异和税收优惠安排。税务机关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企业不得纯粹以避税为目的构造虚假交易,否则将面临反避税调整。
杨春宝律师指出,欧盟已公布税务问题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黑名单,全球打击国际避税力度加大。中国已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等众多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还与包括离岸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但离岸地仍具有其存在价值。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以及东道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加入第四地,可以设计出合理的税务筹划路径。
实务中,企业进行跨境并购或投资时,应高度重视总体架构设计,将税务筹划与境外架构布局、上市要求及其他商业考量统筹安排。建议在专业顾问支持下,预先评估各司法管辖区税收协定网络,比较不同路径的税负成本与合规风险,确保筹划方案既能达到节税效果,又能够通过监管审查,并关注税收信息透明化带来的合规义务。
私募募集新规对行业有什么影响?
私募募集规则为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设定了严格边界,要求管理人只能向特定合格投资者推介产品,严禁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和承诺保本收益,并须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违反规则将引发募集行为无效、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其核心目的在于防范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杨春宝律师指出,该规则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出台一年多以来,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倾向和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乱象。这标志着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在经历较长时间野蛮生长期后,逐步进入规范发展快车道,成为行业发展历程中的分水岭。监管机构通过有力规范,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私募市场自此加速优胜劣汰。
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合规作为经营底线,完善内部流程与人员培训,避免简单套用证券投资管理思路。目前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重点在于事前准入阶段设置关卡,监管趋严,未来监管力度可能进一步强化。机构须持续关注政策走势,提前调整合规体系,同时也可期待监管在事中事后处罚环节加强力度,以平衡规范与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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