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其他产品,这款政信基金的增信措施可谓严密全面,但仍然发生了逾期违约。一款棚改政信项目,虽然风控环节安保层层叠加,但依然出现兑付风险,在支付利息环节就出现了逾期违约。更为异常的是,在近年来中央政府明令禁止地方政府为地方平台提供承诺担保的背景下,这一以地方民企开发商作为融资人的项目竟一度获得当地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承诺加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期围绕这款名为“凤奥资产政信16号-十堰棚改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的政信私募产品展开调查,发现这项目目标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实际募集到约1.3亿,在付息日9月15日发生违约,融资人承诺一个月内付息,但到期仍未履行。目前,管理人已表示,不再接受延期支付。又见棚改违约该产品融资人为湖北大唐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唐日盛”)。管理人凤奥资产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凤奥资产”)表示,不接受大唐日盛延期支付利息的主张,并要求委托贷款于大唐日盛违约之日即提前到期。据该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及合同等相关文件显示,该基金于2017年6月15日成立,全部认购资金均通过委贷银行向大唐日盛发放委托贷款,用于支付辰泓建汇中心项目拆迁费用。基金期限为18个月,投资金额在100万-300万元的,业绩基准收益率为9.2%,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业绩基准收益率为9.5%,按季度支付利息。9月19日,大唐日盛就出具了一份“延期付息申请”称,公司应于9月15日前支付第三季度的利息。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筹措足够资金支付。公告披露的原因是,辰泓建汇项目现已纳入十堰市火车站北广场项目,该项目整体规划调整后需公示,因此市场拆迁工作滞后,且公司现金流阶段性紧张。大唐日盛同时承诺,目前,正多方筹措资金,拟于10月15日前支付利息。其间,管理人凤奥资产在9月28日的公告中表示,“正在积极努力与大唐日盛、担保人等多方沟通、协商落实还款安排”。然而,融资人承诺的10月15日已过,利息仍未支付,其后,管理人于10月17日开始称不接受延期支付,要求产品提前到期。管理人方面一位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一项目中凤奥资产主要是作为通道,资金募集方为上海椿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在凤奥资产与上海椿运双方共同协商进行处置,但与融资人沟通不是很顺利,寄望于司法途径。开发商曾获政府信用加持相比于其他产品,这款政信基金的增信措施可谓严密全面,但仍然发生了逾期违约。该项目的四大还款来源依次为:辰泓建汇中心二期项目建设回款;融资人大唐日盛的经营收入;十堰市茅箭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收入;地方支持性政策。增信措施上,大唐日盛以其持有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而且,其实际控制人唐卫东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大唐日盛3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十堰凯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该公司两名股东以其持有的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城投平台出具担保函;支持性文件。另外,据管理人、投资人提供的说法以及相关文件显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了一份承诺函(茅政字[2017]019号)显示,负责监督大唐日盛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不挪他用。十堰市茅箭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将大唐日盛与基金的相关债务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以财政性可支配资金优先保障该等债务的按期偿付。此外,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出具了一份内容相似的承诺函(茅财字[2017]025号)。另一份由大唐日盛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告知函”显示,因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公司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局通知,区政府和财政局出具的上述两份承诺函已作废,同时表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及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认可上述文件。大唐日盛实际控制人唐卫东10月29日在电话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承认了 “凤奥资产政信16号-十堰棚改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中的其他担保措施,但表示不曾有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函。10月30日,私募基金领域的律师杨春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担保法》规定,政府不能作为担保人,政府出具的承诺函由于与上位法冲突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实际中主要是起到一种“安慰”作用。事实上,此前,政府为地方融资平台出具承诺函的行为非常普遍,但近两年来,中央政府开始明令禁止此类行为,财政部等部委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文件如“43号文”、“87号文”等。不过,上述银行政信业务人士认为,这种为地方开发商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放在任何时候都是十分罕见的。政策收紧以前也主要是为城投平台进行担保。(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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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曾应邀与北大、人大、社科院的顶级公司法博导共同研讨公司法实务问题。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承诺函在法律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不具备担保效力的安慰函。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其实际作用更多是提供一种道义上的支持或信用背书,而非法律上的担保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依据此类承诺函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十堰市茅箭区政府和财政局曾出具承诺函,承诺将相关债务纳入财政预算并优先偿付,但随后又通知作废,且不认可文件效力。融资人实际控制人也否认存在承诺函。这一反复行为充分说明政府承诺函的效力脆弱,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可靠保障。律师指出,此类文件仅起安慰作用,与上位法冲突,不具备法律效力。
投资者在评估政信类产品时,不应将政府承诺函视为有效增信。应重点关注融资人自身偿债能力、抵押物变现价值、担保方实际代偿能力等实质担保措施。对于声称有政府背景支持的产品,需核实是否存在合规的担保安排,避免被安慰函误导。同时,监管部门已明令禁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投资者应顺应政策导向,审慎投资。
私募基金多层增信为何仍发生违约?
多层增信措施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但增信的有效性取决于担保物的真实价值、担保人的代偿意愿以及法律程序的可行性。常见的增信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但若融资人现金流枯竭、抵押物处置困难或担保人自身偿债能力不足,增信措施便难以发挥作用。法律上,担保权利的实现需经过诉讼、执行等程序,耗时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中,产品设有土地抵押、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城投担保函等多项增信,看似严密。然而融资人因项目规划调整、拆迁滞后导致资金紧张,利息逾期后承诺一个月内付息仍未履行。管理人要求提前到期后,与融资人沟通不畅,只能寄望司法途径。这说明增信措施未能及时转化为现金流,担保执行面临现实障碍。
实务中,投资者应穿透审查增信措施的实际可执行性。例如,核实抵押土地是否涉及权利瑕疵、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担保人是否存在大量对外担保或涉诉。同时要关注融资人主营业务的稳定性,不能仅因增信措施多就认定风险低。一旦发生违约,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争取优先受偿权。
政信类私募产品存在哪些特殊风险?
政信类私募产品通常以地方政府项目为投资标的,表面看具有政府信用背书,但实际存在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在于监管层明令禁止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担保,相关承诺可能被清理。法律风险在于政府承诺函无效,且城投平台担保可能涉及合规问题。信用风险则表现为融资人多为地方平台或关联企业,其偿债能力与地方财政状况密切相关,一旦财政紧张或项目受阻,违约概率上升。
本案中,该产品融资人为民企开发商,却获得政府和财政局承诺函,属于罕见现象。在政策收紧后,承诺函被作废,项目因整体规划调整导致拆迁滞后,融资人现金流紧张,最终出现二度违约。管理人也承认与融资人沟通不顺,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有政府相关文件加持,也不代表项目具备刚性兑付保障。
投资者选择政信类产品时,应识别真正的风险点。首先,确认融资人是否为合规的政府融资平台,避免伪政信项目。其次,核实增信措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依赖承诺函。再次,关注项目自身现金流和底层资产质量。最后,要认识到政信类产品并非无风险,违约后处置周期长,需做好流动性管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