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新模式”法律探讨

文章摘要 本文以天猫医药馆为研究对象,探讨其药品销售模式的法律性质。该模式通过平台展示药品信息,消费者点击购买后跳转至具备交易资质的药商官网完成交易。文章梳理了现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法律框架,指出天猫模式将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融合,但平台自身仅持信息服务资格,可能规避了交易服务许可要求。法律对两类服务的界限未明确,导致该模式存在合法性质疑。文章建议电商企业在复制此模式前需谨慎,并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时需厘清参与各方的责任分配问题。

      2012年2月27日,天猫医药馆(yao.tmall.com)正式在天猫商城上线运行。据悉,天猫医药馆已有包括深圳海王星辰大药房、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州医药公司等在内的10余家医药企业进驻,药品种类约2万。而天猫医药网开启的药品销售模式更被媒体称之为“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新模式”、“医药行业将开启电商时代”。
       本文拟就天猫医药馆的销售模式,依据我国现有的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现行规定作如下探讨:
       一、天猫医药馆的药品销售模式
       天猫医药馆所采用的销售模式:天猫医药馆对药品进行集中展示,消费者选择好目标药品之后,点击“购买”按钮,利用淘宝商城注册账号直接跳转到该药品所在的药商官网站进行订单确认和结算,完成药品购买的当次交易。
       对天猫医药馆所采用的销售模式(以下简称“天猫模式”)进行具体研究后发现,天猫模式实际上可以大致区分为两个阶段:(1)药品在天猫医药馆的信息展示及消费者对目标药品的选定;(2)在相应药商官网结算系统内提交订单并结算。
       根据公开报道获悉,天猫商城认为其提供的仅是药品信息服务,且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实际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药商均有官方网站,且同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两个许可证。因此该等销售模式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框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从上述《管理规定》及《暂行规定》本身我们可以确认:提供药品信息服务服务提供者需要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服务提供者,需要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
       三、小结
       “天猫模式”的创新在于其将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通过“天猫医药馆”这一平台进行了无缝连接和融合,需要考量的是“天猫医药馆”所提供的服务是否限于《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药品信息服务”范围。根据“天猫医药馆”实际销售模式和运行流程来看,天猫医药馆不仅进行药品信息的展示和提供,而且还承担了部分销售商的职能和工作,例如其提供药品网上咨询、网上查询功能,天猫商城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直接在“天猫医药馆”点击购买目标药品(选择数量和规格);消费者仅需要通过“天猫医药馆”的链接,即可在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商官方网站上生成订单生费用结算。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天猫医药馆”是在不具有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前提下,通过与药商在技术上的捆绑,绕开了“暂行规定”,实现了药品的互联网销售。因此对于“天猫模式”的性质认定就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疑问。由于目前法律并未能明确“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界线,天猫医药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认定以及“天猫模式”的可行性尚不能确定,因此对于其他电商企业而言,在复制或推广此种模式之前,应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操作方式与监管部门仔细沟通以达成共识,以免“跟风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类似“天猫模式”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的性质认定或合法性考察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之间的界限;(2)作为“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与“药品交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
       除上述有关“天猫模式”性质认定本身尚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明确外,“天猫模式”的可行性如何认定还直接关系着在“互联网药品销售新模式”运营过程中,所谓“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与“药品交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例如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售后服务问题),这些问题都依赖于对这一新模式中参与各方的地位和性质进行梳理和认定后方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在上述问题未得到梳理和厘定之前,“医药行业将开启电商时代”的结论可能言之过早。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天猫医药馆模式是否合法?

天猫医药馆模式的合法性核心在于其服务性质的认定。该平台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但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运营流程中,消费者在天猫医药馆浏览药品信息并选定药品后,点击购买即跳转至入驻药商的官方网站完成订单与结算。天猫方面主张其仅提供信息服务,实际交易由具备交易资质的药商完成。然而,从功能实质看,天猫医药馆不仅展示信息,还提供药品咨询、查询、规格选择等辅助交易功能,并直接引导消费者进入交易环节,这已超出单纯信息服务的范畴,实质上参与了交易促成活动。现行法规将互联网药品服务分为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两类,但未明确界定两者的边界。若严格解释,天猫医药馆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提供交易服务,从而违反交易服务许可要求。因此,该模式目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其合法性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明确确认,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企业在采用类似模式前,应主动与药监部门沟通,寻求合规认定。

如何区分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

区分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者是否实质介入交易环节。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药品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的活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而药品交易服务则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涵盖企业间交易、企业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等。实践中,信息服务通常仅涉及药品信息的展示、检索、咨询等,不直接促成交易;而交易服务则包括在线下单、支付、订单处理、配送安排等实质性交易流程。天猫医药馆的模式中,平台虽未直接收取货款或生成订单,但其通过技术手段将用户引导至药商官网完成交易,且平台承担了药品信息筛选、推荐、咨询等功能,这些行为对交易促成具有关键作用。监管机构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交易流程、是否从中获取交易佣金、是否对交易结果产生影响等因素。若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且不介入交易流程,则属于信息服务;若平台深度参与交易撮合、提供支付或物流支持,则可能被认定为交易服务。实务中,企业应清晰界定自身服务边界,避免功能叠加导致资质缺失。

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服务性质。若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则主要承担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责任,以及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标示等义务;若平台实际参与交易服务,则需取得交易服务资格,并承担药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交易环节的法律责任。对于天猫医药馆这类模式,由于平台实际引导交易,即使形式上未直接交易,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或交易服务提供者,从而需对药品质量、虚假宣传、消费者投诉等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及药品管理相关原则,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药品信息审核、交易记录保存等负有法定义务。若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或明知商家违法仍提供协助,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平台还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广告法、价格法等规定。实务中,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商家准入机制、药品信息审核流程、投诉处理机制,并明确与商家之间的责任分配协议,但该协议不能对抗消费者或监管机构的追责。建议平台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主动合规,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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