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与甲、乙两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现在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甲乙二人说如果我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他们二人会把我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也同时享受我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我和公司从此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甲乙二人说得对吗?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从你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甲、乙二人持有公司90%的股份,股东会应当可以合法通过增资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在这一点上,甲、乙二人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但是,如果你确实不愿意增资,或者无能力增资,而其他股东既不愿意认购应当由你增资的份额,也不愿意以公平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你还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这应当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程序也将比较复杂。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启动这一程序。(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11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不增资会被强制退股吗?
不会。股东的股权基于其原始出资而产生,属于股东的财产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如公司解散清算、司法判决、股东协议明确约定等)不能被任意剥夺。公司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增资行为本身遵循自愿原则,法律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要求某一股东增资的权利,更不允许以“不增资”为由直接宣告该股东丧失股权。实务中,若多数股东通过合法程序作出增资决议,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可以选择不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但其原有股权依然存在,只是因其他股东认购增资份额后,其持股比例会被动稀释。例如,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某股东持股10%(即10万元出资),公司增资至200万元,其他股东认购全部新增100万元,则该股东出资额仍为10万元,但持股比例降为5%。此时该股东仍享有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只是比例降低。其他股东以“退出公司”或“放弃股份”相威胁,缺乏法律依据。若股东之间无特别约定,任何股东无权单方剥夺他人股权。因此,面对“不增资就视为自动退股”的说法,股东应明确拒绝,并可要求其他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增资事宜。若因增资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他股东能否稀释不增资股东的股份?
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其他股东通过增资决议并认购新增资本,可以使不增资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这是公司增资中的常见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公司增资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若增资决议合法有效,且增资方案明确由愿意增资的股东认购全部新增资本,不增资股东未参与认购,则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扩大,而不增资股东的出资额保持不变,其持股比例自然下降。这种稀释并非对股权的剥夺,而是股权比例的计算结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增资决议必须程序合法,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否则不增资股东可主张决议无效或撤销;第二,增资价格应当公允,若增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或合理估值,可能构成对不增资股东利益的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增资不得以恶意稀释为目的,若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恶意通过增资决议排挤小股东,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则寻求救济,例如主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务中,其他股东通常会在增资决议中同时规定,不同意增资股东的增资份额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缴,并约定按实际出资重新计算股权比例。该种安排合法有效,不增资股东应当接受被稀释的事实,但仍可继续作为股东享有权利。若认为稀释导致其利益受损,可要求公司或收购方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无力增资时有哪些合法出路?
股东无力增资时,应首先评估自身意愿和公司前景,然后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出路。第一,可与其他股东协商,由其他股东认购其应增资的份额,自身股权被稀释,但仍保留股东身份。这是最温和的处理方式,不增资股东可继续享受公司未来发展的收益,但表决权、分红权比例会降低。第二,可协商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以公平价格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所谓公平价格,通常参考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或近期融资估值,而非简单按原始出资额或极低价格。若其他股东拒绝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东不应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对价。第三,若股东认为公司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自身利益受损,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可依据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救济途径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股东僵局、管理层冲突、业务停滞等,且要求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解散程序复杂、周期长,且可能导致公司注销,属于最后手段。第四,股东还可考虑向他人转让股权,包括对外转让或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但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若无受让人,可尝试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返还相应出资,但减资须经股东会决议,且需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总之,股东无力增资不等于必须退出或丧失股权,法律提供了多种选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经营状况,选择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据,防范其他股东单方面作出不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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