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和抗辩的几个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则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例,分析了设计费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条件以及评估报告的采纳标准。仲裁庭认为,设计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提出的单价调整无效;在合同约定不明且双方均有责任时,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评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收费标准作出的评估结论可被采纳。文章警示设计单位应明确合同条款、完善履约交付记录,并及时确认变更事项,以避免结算争议和举证风险。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A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B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某房地产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B公司应支付的估算设计费为170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预付定金,并在A公司提交施工图审图通过后按实际完成施工图工作量支付80%,结构封顶后支付10%,粉刷完成后支付5%,竣工或交图后二年内结清工程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后于2009年3月和5月按约完成并交付了项目独立别墅和联排别墅的相关设计图纸和文件,因B公司未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批准和报建手续,有关审图机构虽进行审图但未出具审图合格书。
        2009年5月,A公司提供给B公司的《设计费用表》中明确列出了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叠加别墅和商业住宅四类房型所对应的设计费单价及其设计总面积。2009年10月,A公司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之设计费、剩余款项支付方式等发函与B公司进行确认,而B公司回函进行了沟通,虽最终未能签署有关的《备忘录》,但仍支付了部分设计费用,尚欠50余万元设计费用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B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及其逾期违约金。B公司抗辩称,按照设计合同计算的设计费用单价约为22元/平方米,根据实际设计施工面积计算设计费用总计为48万余元,B公司已超付设计费用21余万元;A公司未完成审图,后续设计及审图系另行聘请第三方设计公司完成。最终,仲裁庭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设计费进行了评估。
        日前,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作出了裁决。


【裁决摘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和辩论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庭在裁决中对此作出了评述和认定:
        一、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是否明确?应付设计费用究竟是应按照A公司(申请人)主张的按四类房型的单价乘以设计面积然后累加,还是按照B公司(被申请人)辩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除以设计面积得出设计费单价再乘以已完成设计面积计算?
        仲裁庭认为,(1)申请人确实于2009年10月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已完成工作量设计费》和《备忘录》各一份,并且明确了其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的各类房型的单价、工作量及设计费总价。该两份证据材料虽然被申请人否定了其真实性,但根据被申请人认可的回复给申请人的《复函》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是收到了申请人发送的上述二份证据材料的,但同样根据该份《复函》的内容来看,该复函并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各类房型设计费的单价、工作量及设计费总价进行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合同。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各类房型设计费的变更已经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要求按此单价结算工程设计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故仲裁庭不予采纳。(2)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瑕疵(指仅约定了估算设计费用总额而没有约定计算标准或计算方式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意见,即“本案设计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总价除以设计面积得出设计费单价再乘以已完成设计面积即为申请人应得的价款”,仲裁庭不予采纳。
        二、被申请人应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仲裁庭认为,本案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对工程建设设计费的结算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申请人已完成的工程建设设计费的计算各有自己的方案,最终导致在设计费的支付上产生争议,而申请人仅仅依据其自己单方计算的设计费来要求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并且,从本案的评估结论来看,被申请人也并未拖欠申请人所称的那么多的设计费款项,故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合理和客观公平?
        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诸多异议,仲裁庭认为,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建设项目直至2010年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造成申请人设计的施工图图纸不能及时得到有关审图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其主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但申请人作为一个专业设计公司,在被申请人待建设的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政府合法的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为被申请人的待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以致造成不能及时得到审查合格书并最终导致本案纠纷也有一定过错。同时,还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是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工作方式,且被申请人也已经向其委托的审图公司全额支付了审图费用。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作的方案设计图及施工设计图已经被被申请人接受,评估机构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及国家对工程设计的有关收费规定作出的评估数据是合法合理、客观公平的,仲裁庭予以采纳。


【律师点评】
        该案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由于工程设计合同对设计费用计算标准或方式约定不明确,并且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没有对各类房型的设计费单价取得业主方的有效确认,致使对方混淆视听而被迫通过司法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设计费用,导致最终获得支持的设计费远低于应收的设计费。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作为设计单位没有对其设计成果(包括不同阶段的图纸、文件及光盘等)向业主方的交付作适当的签收或者交接记录,致使对方恶意否认申请人实际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其工作量,从而对司法评估鉴定造成诸多困难,并对仲裁庭采纳评估数据造成了诸多法律障碍。由此可见,在友好合作之初即签订完备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善履约管理,在发现合同条款有不明确之处或合同变更之时立即通过有效形式予以确定,才能避免在将来合作发生冲突以及随后可能的法律程序之中处于被动。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2:0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设计合同对费用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设计费?

当设计合同仅约定估算总价而未明确计算标准或方式时,设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双方行为及行业收费标准综合确定。司法实践中,若一方主张按某类房型单价乘以面积累加计算,需证明该变更已获对方书面确认或通过行为达成一致,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采纳。同时,对方提出的按总价除以总面积推算单价的方式,若无合同依据且不符合行业惯例,同样难以获得支持。此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工程设计收费规定进行评估,是较为公允的解决途径。评估结论通常综合考虑设计阶段、工作量、项目性质等因素,若评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或仲裁庭倾向于采纳。设计单位在签约时务必明确计价基础,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结算争议,并在履行过程中对任何单价或工作量的调整及时取得书面确认,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设计单位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设计单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须证明业主方存在明确的付款义务且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业主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若双方对设计费结算金额存在实质性争议,且该争议源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双方均有过错,则业主方在争议解决前未支付款项不构成恶意违约,违约金请求通常不被支持。例如,设计单位单方计算费用并催告,但业主方不予认可且提出了合理抗辩,此时付款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若经评估确认实际应付金额低于设计单位主张金额,说明其主张过高,违约金亦难以成立。实务中,设计单位应确保合同明确约定各阶段付款节点及逾期违约责任,并在履行中保留付款条件成就的证明,如交付成果的签收记录、审图通过文件等。若发生争议,应尽早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函件固定付款金额和期限,避免因金额争议导致违约金主张落空。

设计成果未获审图合格书能否认定设计义务已履行?

设计成果未获审图合格书,并不必然否定设计义务的履行,需结合未获合格书的原因及业主方是否接受成果综合判断。若未获合格书系因业主方未办理项目立项、报建等前置审批手续所致,则责任在于业主方,设计单位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若已被业主方实际接收并用于施工,应视为设计义务已履行完毕。司法实践中,若业主方已向审图机构支付费用并委托审图,且后续设计由第三方完成,但原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图和施工图已被业主方接受并实际使用,则即使缺少合格书,设计单位仍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仲裁或法院会评估设计成果的实际价值,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设计单位应注意保存交付成果的证据,如签收单、邮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避免业主方否认接收。同时,在设计前应核实项目合法性,若明知项目未获批仍进行设计,可能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但不影响已完工作的报酬请求权,仅可能影响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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