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进言(三)
如何应对公司设立纠纷
本报实习记者 徐妤
提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法领域的律师们都说,“太多了!”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宝律师说,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司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设立,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公司设立的各个环节,出资、验资、评估、工商登记,程序复杂,关系复杂,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且纠纷出现了之后,法律上明确的救济较少。
杨律师还谈到,因为立法与现实有差距,实践中便出现了很多变通做法,比如说上海有很多经济小区,帮助创业者成立公司,他们联合了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需要实际出资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便开始运行。这样的情况下日后产生了纠纷,将是非常棘手、难以处理的。有的科技企业,大家因为有项目、技术才走到一起开公司,年轻人创业,货币资本很少,因为技术出资要评估作价,而且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操作麻烦,所以他们就一人出钱,大家约定出资比例,其实是埋下了日后纠纷的隐患。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的侯正良律师说,由于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设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关于公司设立的纠纷不断,例如关于因发起人出资不实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失败引起的纠纷;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设立条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纠纷等等。司法解释中是不是可以借鉴国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制定一整套明晰的操作规则应对这些纠纷呢?
为此,笔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大学的刘凯湘教授。
刘教授首先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这一部分规定的太少,几乎没有什么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这方面内容需要更多更细的条款加以调整,以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公司设立是个漫长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例如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等等。从行为的性质看,设立行为本身是个民事行为,还涉及公司登记、审批等行政行为。立法上应对履行这些关系的主体分别规定行为规则。
关于在设立纠纷中如何分清责任的问题,刘教授说,设立纠纷中的责任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发起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等,比如发起人滥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很不利的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总之,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救济。这些都对司法解释提出了细化操作规定的要求。
另一层面是相关行政机关,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批、登记机关的责任问题。比如说审批机关该批的不批,故意拖延,延误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反过来却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当然,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公司法中直接予以救济,对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行为确立责任,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更为直接简捷,可以提高效率。
刘教授认为,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要填补漏洞,细化规定,对公司设立行为在实体规定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程序性问题。如违法设立了公司,利益关系人以何者为被告,是公司本身还是发起人个人,还有诉讼管辖地、诉讼时效等等。具体而言,借鉴西方公司法中设立无效制度,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相关规定,都是可行的。
在理念上,公司法应该以鼓励创业、鼓励交易为原则,尽量不要采取太严格的规定。比如我们现行法律中采用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了相当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还要求实缴资本,资本维持不变,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弊多利少。不合理的规定有可能妨碍了投资,也有可能造成资本闲置,还有可能引发许多的虚假操作。所以说这样的规定太严格,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司法解释中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加以修正和突破。
(本文转载自《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3月21日服务在线版,作者:徐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1)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2)股权转让规则——可排除或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3)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调整股东会表决权比例(非简单多数决)、增加股东会职权;4)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可设置特别事项的董事会表决机制;5)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6)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确定方式。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需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结构:1)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检查公司财务;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议事规则,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或权力冲突。
公司控制权争夺如何处理?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应对策略包括:1)章程防御——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如分期分级董事会、绝对多数条款、股权锁定条款等);2)一致行动协议——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统一行使表决权;3)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委托给信任的第三方行使;4)股权架构设计——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AB股等架构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5)法律诉讼——如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杨律师团队在公司控制权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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