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受聘担任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文章摘要 杨春宝律师受聘担任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该委员会系依据仲裁法律规范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独立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聘请国内外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共二百零九人担任仲裁员,体现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多元化的特点。律师受聘仲裁员既是行业对其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的认可,也反映商事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实务参考意义。

淮安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国内外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209人担任仲裁员。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仲裁法律规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常设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法律性质属于民间性、非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不存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的上下级关系。淮安仲裁委员会即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聘请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体现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多元化的特点。实务上,仲裁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风险提示方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审慎设计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被迫转入诉讼程序,影响纠纷解决效率。

担任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仲裁员的选聘条件在仲裁法律规范中有明确要求,实务上通常概括为若干类任职资格: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一定年限,一般要求八年以上的仲裁实务经历;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三是曾经担任审判员满八年,具有司法裁判经验;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体现理论素养;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满足商事仲裁对行业专业知识的需求。除硬性资历外,仲裁委员会还注重候选人的职业操守、社会声誉和办案能力,通常要求公道正派、无不良执业记录。从实务操作看,律师受聘担任仲裁员既是行业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意味着角色转换:作为代理人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仲裁员时则必须保持中立、独立、公正,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义务。风险提示方面,仲裁员如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接受请客送礼或者私自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情节严重的可能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甚至影响裁决效力,当事人可据此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因此仲裁员执业纪律的遵守至关重要。

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应注意哪些要点?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应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第一,仲裁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机构名称必须准确,例如约定由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应写明全称,名称错误或者约定两个以上机构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第二,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程序灵活、专家办案、保密性强、域外执行便利等优势,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在境外获得执行,适合涉外商事纠纷。第三,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熟悉本行业的专家,例如金融、房地产、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这正体现仲裁委员会聘请多领域专家学者的制度价值。第四,风险提示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救济,仅在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伪造、仲裁员枉法裁决等法定情形时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救济渠道相对有限;仲裁费用通常高于一审诉讼费用且不因胜诉而当然退还;此外,仲裁不公开进行虽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应在缔约时提前评估争议解决条款的整体安排,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条款,避免事后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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