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知名涂料生产企业为控制生产成本价,稳定原材料供应,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决定收购中国西部某钛白矿企业的股权。遂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对目标公司展开法律尽职调查,杨律师率领其律师团队经实地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关键生产技术虽掌握在其控股股东手中,但该股东同时又参股了另一家钛白矿企业,并已将该关键技术的专利权登记在另一家钛白矿企业名下。为此,杨律师提出实施并购的前提条件,双方就此反复讨论,终于形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收购方提出的渐进的收购方案的实施步骤和退出方案却无法达成一致,该并购案因此搁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收购中为何必须核查核心技术专利权归属?
在股权收购中,核心技术往往是目标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若关键技术专利权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尤其是控股股东参股的其他企业名下,将直接导致目标公司并不拥有其生产经营所依赖的核心知识产权,也无法独立实施该技术,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或被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使用的法律困境。从实务角度看,收购方必须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全面核查专利证书、登记簿、缴纳年费记录、发明人信息以及相关协议,确认专利权是否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同时,要审视控股股东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利用关联关系将技术资源倾斜至其他企业,进而损害目标公司利益。此类问题不仅影响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也直接改变目标公司的估值基础。若专利权归属不清或存在瑕疵,收购方应将其作为交易先决条件,要求转让人完成专利权转移或签署独家许可协议,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否则,收购完成后可能出现技术被他人控制、竞争对手获得技术优势、公司治理僵局等重大风险。实践中,该等风险往往是并购交易终止的重要原因,收购方必须在决策前完成充分核查与风险评估,避免因技术权属瑕疵导致投资失败。
如何设计股权收购的分步实施步骤与退出机制?
分步收购是指收购方分阶段购买目标公司股权,以控制投资风险、逐步整合资源、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收购节奏的交易安排。实务中,设计分步收购方案需要重点考虑股权交割时间节点、每步收购比例、对价支付安排、股东权利过渡以及未决事项的解决机制。具体而言,首期收购比例应足以使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经营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同时为后续收购预留合理空间;后续收购的触发条件应明确,例如目标公司完成特定经营指标、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任职、专利权属瑕疵消除、或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退出机制则是收购方在交易不达预期或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转让已收购股权或终止继续收购的权利安排。常见方式包括回售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以及业绩承诺补偿条款。在设计退出方案时,需明确退出触发事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担保措施,并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确保条款可执行。本案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虽就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达成一致,但对分步实施步骤与退出方案存在根本分歧,最终导致交易搁置。这提示,分步收购与退出机制绝非模板化条款,必须结合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估值基础、未来盈利能力以及控股股东的配合程度进行个性化设计。若退出条款过于严苛或执行机制不清,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因此,谈判初期就应将收购路径与退出保障作为核心议题充分协商,并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设计,防范履约僵局。
关联企业持有核心专利对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关联企业持有核心专利,在股权收购中属于重大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权属风险:目标公司实际使用核心专利却非专利权人,一旦关联企业转让专利、许可他人使用或主张专利侵权,目标公司将丧失合法生产基础,已投入的生产线设备、市场渠道和客户资源均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关联交易与非公允利益输送风险:控股股东同时参股目标公司和专利持有企业,可能利用控制地位将技术收益转移至关联企业,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收购方在成为股东后,同样可能因技术使用费、专利许可条件等问题陷入持续争议。第三,同业竞争风险:若关联企业本身从事同类业务,则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可能被用于支持竞争对手,削弱目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法律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通常要求目标公司或收购方在交易前取得专利的排他性许可或受让专利所有权,同时完善控股股东竞业禁止义务。但关联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专利转让价格公允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限制等,均需审慎核查。此外,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还需确认发明人权利归属和奖励义务是否已履行。若未能妥善处理,收购后目标公司可能陷入技术诉讼,导致停产整顿。n收购方应在尽职调查阶段追踪核心专利的申请、维持、许可与质押记录,要求控股股东就专利实施作出保证,并将专利转移作为交割前提条件。同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关联企业不得再使用该专利,并对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总之,该风险可能从根本上瓦解交易价值,必须超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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