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股权转让后还能参与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归属、股权转让生效时点及工商变更登记效力展开。文章指出,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丧失股东身份,无权再参与红利分配;转让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和滚存利润通常应通过资产评估反映在转让价格中,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属于不同阶段,前者产生登记请求权和违约责任,后者需完成股东名册、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

公司成立3个月后,股东甲将资本60万元转让给乙,请问:

(1)甲乙二人红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红,甲是否还能分得3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当然应该给乙了,那么是否给甲就应该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了,是这样吗?  

(2)股权转让什么时间生效呢?是二人签署协议时,还是变更登记时?

答:

 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双方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的可分配的利润。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无权要求参加红利的分配。我们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转让股权时就在转让价格上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股权转让应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生完整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对“股权转让何时生效”这一问题的回答。

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应该是变更登记后生效吗?

2.股权转让后,以前滚存利润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是否在转让协议里规定,还是另有说法?

3.“协议生效”和“转让生效”,二者区别何在?协议生效后产生什么后果?转让生效后又产生什么后果?

 

答:

 1.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性的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应注意,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的效力发生于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效力,即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分配利润(包括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包含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当然,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产生的不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后,即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完全的效力,受让人可以此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问:

1.“资产评估”是不是指的评估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比如,当初甲投入了60万元,占50%的股份,目前评估为600万元,如此,只要受让方同意,付出600万元,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全与转让方无关了?

2.资产评估由什么部门进行?

3.资产评估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只是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

4.如果股东变更后没有依法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只说处罚办法,没说变更无效,是不是也说明了变更登记前变更就应生效了?

 

答:

 1.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通常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评估该日企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时,双方可根据资产评估值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无论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可以按任何价格成交。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地位,企业利润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无权要求任何股东权益。

2.我国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诸如各类资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事务所。但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

3.我国对资产评估当然有相关规定,但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其中包括各种评估准则、评估管理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还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本身也可以说已经包含了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当然,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最终的评估结果会不一样,这其中更加体现了评估人的智慧。

4.不变更登记的后果是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而给第三人或受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法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只是说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不完整的。(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出让人能否分配转让前未分配利润?

从法律规则看,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股东身份一旦依法转让,出让人便丧失股东资格,原则上不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取决于公司分红决议和章程安排;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新股东成为权利主体,出让人不能仅以转让前曾持股为由要求公司补发红利。因此,红利请求权原则上随股权一并转移。文章中的股东甲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后将资本六十万元转让给乙,并询问年底分红时甲能否分得前三个月的红利。文章明确认为,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已不是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参加红利分配;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双方在定价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可分配利润。对于连续多年未分配利润或滚存利润,文章也指出应通过资产评估反映在转让价格中,或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实务中,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评估基准日、过渡期损益归属、已决议未支付红利的归属以及分红决议时点和支付对象。若仅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而未处理未分配利润,出让人事后主张分红容易引发争议,但股权已转让后其直接参与分配的基础较弱。受让人则应注意在定价时是否已包含滚存利润价值,避免重复支付对价。涉及国有资产时,评估和定价还需履行相应确认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有何区别?

法律上,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属于合同层面的效力判断,解决的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否受协议约束、是否产生交付股权和支付价款的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问题。股权转让生效则属于股权变动层面的效力判断,解决的是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能否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以及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协议生效不等于股权已经完成变动,股权变动还需要履行公司内部记录和外部公示程序。文章对此有明确分析: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获得向公司请求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行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则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发生整体、完全的效力,受让人可以据此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文章还指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性登记,目的在于使股权转让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社会公众,维护交易安全;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实务操作中,签约后受让人应及时要求公司修改股东名册、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能仅凭协议就认为已经取得完整股东权利。若公司拖延办理,受让人可依据协议和公司义务主张权利;若转让人一物二卖,未登记受让人可能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为变更登记义务主体,未及时办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未完成登记的,则根据过错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中应如何处理?

未分配利润包括公司历年累积的滚存利润,属于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通常以资产评估确定的基准日净资产为基础,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应当反映在评估结果和最终成交价格中;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另行约定滚存利润的归属、分配时点和支付对象。资产评估可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不同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结果,因此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选择对利润归属和定价影响很大。文章举例提出,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利润应否在转让协议中规定。文章回答,未分配利润和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包含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文章还举例,甲当初投入六十万元占百分之五十股份,目前评估为六百万元,只要受让方同意并支付六百万元,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就与转让方无关;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地位,企业利润与转让人无关。实务中,双方应明确评估基准日、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归属、基准日至交割日过渡期损益、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归谁,以及交割后分红决议的作出和支付安排。若未约定且转让价格也未体现滚存利润,出让人事后主张分配容易产生争议;受让人则可能面临重复支付对价的风险。涉及国有资产时,评估结果还需按规定确认,不能仅凭双方合意随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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