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业主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哑然失笑:“关门大吉呗。”确实,这是不少经营失败的公司业主的选择。然而作此选择需要一个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这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同时,作此选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或许有些公司业主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介意,听之任之。但是,对于这个前置条件很多人就很无奈了,特别是小股东更是如此。
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
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五种情形就是针对第二种情形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特别增加的一项规定;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成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就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公司,将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却又无法像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样就造成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保证公司股东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损害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权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新修订的公司法作出的第五项解散公司的规定,就是根据公司实践和司法实践而总结制订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5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为何股东会决议解散最难?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法定事由终止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基本规则,解散情形主要包括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法院判决解散。这些规则构成了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路径,旨在平衡公司维持原则与股东退出诉求。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在上述五种情形中,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实践中最难做到。因为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务中,如果控制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解散,或者股权结构分散导致无人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部分股东不同意时,其他股东便束手无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使得好合好散的协商路径往往落空。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合理设计股权结构,避免因股权过于平均或过度集中导致决策僵局。若面临解散僵局,股东需关注章程中是否预设了解散事由或退出机制。风险防范方面,大股东若滥用表决权拒绝解散以长期占用小股东出资,将引发严重的股东压制争议,小股东需及时收集公司经营困难及权益受损的证据,为后续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或诉请法院解散做准备。
小股东无法解散公司时会面临哪些权益受损困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与人合性特征,实行资本多数决和董事集中管理。在此规则下,小股东缺乏足够表决权参与核心决策,且其股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制度设计虽保护了公司人合性,但也容易导致小股东出资被长期锁定,权益难以保障。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详细列举了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三大场景。首先,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普遍,小股东权益直接受损。其次,小股东无法像上市公司股东那样抛售股份,若章程禁止向外转让股权,其出资将被长期占用且无收益。最后,为分散表决权或保留否决权而设置的复杂股权结构,极易使公司陷入表决僵局,导致无法形成任何重要决议,更无法形成解散决议。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针对上述困境,小股东在投资前应审慎评估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分红权及表决权的条款,避免陷入出资被长期套牢的风险。在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或遭遇大股东严重压制时,小股东应积极寻求内部或外部救济途径,如主张决议无效或要求大股东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穷尽救济仍无法解决,应果断启动司法解散程序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司法解散是公司僵局的重要救济途径,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该规则严格限制股东滥用解散权,以维护公司维持原则及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要求请求解散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以确保诉权的正当性与代表性。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强调,法院在审查解散诉求时极为审慎,必须满足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条件。更为关键的是,小股东必须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方可主张解散。文章列举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外部转让股权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以公平合理价格购买小股东股权。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难度极高,股东不能仅因短期亏损或轻微分歧便诉请解散。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证据留存,如曾提出转让股权被无理拒绝、曾提议召开股东会解决僵局未果等书面记录。若未先行尝试股权转让或决议无效等替代方案,直接起诉解散极易被驳回。股东应优先通过股权回购等协商方式退出,仅在穷尽手段且僵局无法打破时方诉诸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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