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但该权利以股东身份为前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丧失查阅资格。文章指出,若股权转让系受胁迫或欺诈而订立,依据合同法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恢复股东身份后即可行使查阅权,并可要求按实际净资产调整转让价格。若发现管理层或监事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可启动股东派生诉讼程序,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遭拒或紧急情形下可代表公司直接起诉,以追究不当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文章还援引了法律条文及实务案例,为原股东维权提供路径指引。

 问: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并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管理层以公司亏损为由一直不进行分红,并拒绝向股东公布财务报表(按章程应该公布)。实际情况则是公司经营效益很好,管理层与监事等勾结私下瓜分公司财产,造成帐面亏损。我后来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调动后公司又以不办理调动手续威胁,要求我将股权转让给管理层、监事,退出股份。我转让股权的金额是以现在帐面净资产为依据确定的。请问:我转让股权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向我公开我转让股权前的财务报表,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帐私分公司财产,我还能否进行索赔?

答: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在您转让股权后,您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的各项权益,因此就无权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是在违背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您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您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您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当然,您的请求需以证据支持。此时,若判决撤销协议,则您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您恢复了股东身份后,如果确实发现管理层、监事等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您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您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您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您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您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即股东派生诉讼。

如果您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并最终诉请成立的话,法院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8:00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能否查阅转让前财务报表?

不能。股东查阅权以股东身份为前提,转让股权后即丧失股东资格,无权再查阅公司财务报表。

受胁迫转让股权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可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协议,恢复股东身份或调整转让价格。

发现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如何提起诉讼?

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若其拒绝或逾期未诉,或情况紧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