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案例之私募基金(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纠纷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纠纷为例,剖析了对赌条款在业绩未达标时的法律效力、谈判策略与争议解决路径。上海某投资公司因被投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未达利润目标,依据对赌协议要求调整股权比例,但遭遇对方消极应对。律师团队通过全面论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预判对方抗辩理由、评估诉讼风险,提出“以打促谈”策略,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文章揭示了对赌协议并非当然无效,但其履行须结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业绩指标客观性及公平性综合判断;同时强调在纠纷发生时,法律分析、证据准备与谈判策略的协同运用,对维护投资方权益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上海某著名股权投资公司2007年底与镇江某公司达成投资协议,以溢价方式投资该公司,同时也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包括根据2008年的利润额调整股份比例以及若不能在三年内获准发行上市的法律后果。2008年,该镇江公司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远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上海公司因此提出根据协议约定调整股份比例,而镇江公司却消极应对。

为此,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根据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全面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对方可能根据法律和投资协议提出的各种抗辩及应对方案、诉讼风险分析及诉讼策略等。上海公司采纳了杨春宝高级律师以打促谈的建议,经过马拉松式的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调整股份的和解协议。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22:2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签约主体及履行方式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无效或有效。根据现行法律原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条款,通常被认为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若对赌条款涉及目标公司自身承担回购义务或补偿义务,则需特别关注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对赌目标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是否存在明显不公、是否违反公司利润分配规则等。若约定由目标公司直接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款或回购股权,可能因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或非法分配利润而面临无效风险。而由股东承担补偿或回购义务的条款,效力认定相对宽松,因为这不直接减少公司资产。此外,对赌协议履行中若出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形,当事人可主张调整或解除,但难度较大。投资方在签约时应尽量明确业绩指标计算口径、审计方式、补偿机制及违约责任,并确保条款不触碰法律红线。纠纷发生后,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进行效力评估,制定符合司法趋势的诉讼或仲裁策略,避免因条款设计瑕疵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本案例中,双方最终通过和解调整股份,也说明效力争议往往是谈判筹码,而非绝对障碍。

对赌失败后投资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对赌失败后,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其一,协议约定的救济路径。若对赌条款明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调整股权比例、现金补偿、回购股权或增加董事席位等,投资方可直接依据协议提出主张,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此时应特别注意程序性要求,如发出书面通知、在约定期限内行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为触发依据等。其二,协商谈判。实务中,对赌失败往往源于经营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被投企业和原股东可能缺乏现金或回购能力,投资方可通过协商调整对赌条件、延长对赌期限、转换股权形式(如优先股转普通股)或引入新投资方等方式实现风险化解。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应保持灵活性,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设计可行方案,避免因强硬的诉讼导致企业价值贬损。其三,诉讼或仲裁。若协商无果,投资方可依据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张的请求可能包括支付补偿款、回购股权、赔偿损失等。需注意证据保全,包括对赌协议、业绩报告、审计报告、往来函件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对赌条件是否成就、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其四,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若对方有转移资产风险,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胜诉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五,参与破产程序。若被投企业已陷入资不抵债,投资方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在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之间做出合理选择。总之,投资方应根据对赌失败的具体原因、对方的偿付能力、企业持续经营价值以及司法成本等综合因素,动态选择救济途径。本案例中上海公司采纳“以打促谈”策略,正是将诉讼威胁作为谈判杠杆,最终以和解方式实现股权调整,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体现了商业与法律相结合的综合救济思维。

投资方如何防范对赌协议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风险,投资方应从签约前、履约中及争议发生后三个阶段予以系统管理。签约前,投资方应完善尽职调查,不仅关注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行业前景,还应深入核查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权属、债权债务及是否存在隐性担保等。在此基础上设计合理的对赌指标,避免单一强调利润指标而忽视现金流、营收质量等综合维度。对赌条款应明确业绩计算口径、审计标准、调整或补偿机制、触发条件、行权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尤其要注意与目标公司对赌时,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利润分配规则及减资程序等法定要求。建议优先约定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股权回购或补偿义务,以降低效力瑕疵风险。同时,应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信息权、检查权、重大事项否决权等保护性条款,以便持续监控企业经营动态。履约中,投资方应定期收集目标公司财务报告、经营数据,及时跟踪对赌目标完成进度,并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若发现业绩可能不达标,应及早与对方沟通,保留书面记录,避免因怠于行权导致权利失效。争议发生后,投资方应迅速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协议效力、证据完整性、对方可能的抗辩理由及司法裁判趋势进行全面评估。应制定诉讼与谈判并行的双轨策略,既要准备诉讼材料以形成威慑,也要评估和解成本与商业利益。在启动法律程序前,可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对赌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通常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投资方需在时效内采取有效措施。另外,投资方应避免在诉讼或谈判中单方面放弃对赌权利,所有让步均需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本案例中,律师团队为投资方提供全面法律分析并建议“以打促谈”,正是通过专业预判与策略设计,将潜在纠纷转化为可控的商业和解,最终保障了投资方的实质利益,这一经验对于同类私募投资基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