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于2007年1月18-19日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杨春宝律师应邀担任本次峰会主席,并以《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的新工具》为题作主题演讲,杨律师在演讲中着重介绍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先生、国家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司长汪东虹先生、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司助理巡视员苏晓鲁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进出口管理处副处长郭乡平先生等政府官员就中国外商投资的最新政策环境、关税政策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最新发展、中国出口退税系统改革等主题作了精彩演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先生介绍、分析了跨国公司在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增值税改革等新一轮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等课题。此外,来自相关专业机构和企业的代表也分别介绍了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
来自数十家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有哪些法律要点?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需遵循若干核心原则。首先,战略投资应当以中长期持有为目的,通常要求一定期限的锁定期,旨在鼓励长期资本投入而非短期套利。其次,投资者需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包括依法设立、财务稳健、信誉良好等条件,并需满足持股比例的下限要求,以保证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实质性参与。第三,投资行为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透明。实务中,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诉讼及合规状况。同时,需评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若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则需调整投资方案。此外,战略投资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入汇出手续。常见争议包括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资质、锁定期内转让行为的效力、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的行政处罚等。风险提示方面,需关注政策变动对投资路径的影响,例如监管机构对特定行业的审核趋严,可能延长审批时间或提高实质审查标准。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从交易结构设计、审批流程管理到合规整改全程把控,以降低法律不确定性。
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应关注哪些监管要求?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无论是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还是间接收购,均需遵守证券监管与外商投资管理双重规则。从证券监管层面看,收购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必须依法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一定期间内的最高价,并应保证股东平等对待。收购人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目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关键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审核。从外资管理层面看,外国投资者需符合准入资格,不得进入禁止外资投资的领域;对于限制类行业,需满足持股比例或经营条件限制。此外,收购涉及国有股权时,还需遵守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备案和进场交易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务操作中,收购方应提前与监管机构进行预沟通,就交易结构、合规要点形成一致认识;同时注意反垄断申报义务,若收购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必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常见争议聚焦于收购方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以及收购价格公允性等问题。风险提示包括:因未充分披露而遭受行政处罚、收购协议因未获批准而无法履行、以及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导致收购后价值减损。建议在收购前建立多专业联合团队,涵盖法律、财务、税务及行业专家,对目标公司进行穿透式核查,并设计分期支付、业绩承诺等风险控制条款,以维护收购方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新环境的政策变化对企业有何实务影响?
外商投资新环境的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体现在市场准入、税收待遇、资金流动和合规成本等多个维度。从市场准入看,近年来中国持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拓宽了外资可投资的行业范围,但同时也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自身业务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并及时调整投资架构。从税收待遇看,转让定价管理日趋严格,税务机关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企业需准备同期资料以证明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出口退税系统的改革则影响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企业应确保报关单、发票及收汇信息的一致匹配,避免因单证不符而延迟退税。从资金流动看,外汇管理实行更加便利化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合规要求同步提升,企业需建立内控制度,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规。从合规成本看,新《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企业需按时报送初始、变更及年度报告,未履行将面临处罚。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会提供差异化优惠,但企业应关注政策的稳定性与合法性,避免依赖违规财政返还或土地优惠。实务建议是:企业应建立动态政策跟踪机制,定期参与行业合规培训;在重大投资或并购前,进行专项法律与税务尽职调查;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获取政策解读;对于跨国企业,还需关注母国与中国的双重征税协定,合理规划税收抵扣。总之,政策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合规经营是企业享受开放红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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