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搜索引擎非法广告等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的专业观点,系统梳理了搜索引擎及网站广告联盟在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传播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并深入解析了视频网站发生侵权时广告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及具体责任触发条件。文章聚焦网络广告生态中的法律风险分配,为广告主、平台运营者及广告联盟提供了清晰的责任判定框架。实务价值在于帮助企业识别广告合规红线,理解平台审核义务与广告主注意义务的差异,从而在广告投放和内容合作中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近日,《IT时报》记者就非法广告出没各大网站、搜索引擎虚假产品广告泛滥以及视频网站侵权等事项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的广告联盟作为广告发布商对于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杨律师进一步分析了视频网站发生侵权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何时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0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站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对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

网站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在虚假广告传播中的法律责任,核心取决于其法律地位和过错程度。根据我国广告法律制度,广告联盟通常同时扮演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其并非简单的技术中介,而是深度参与广告的投放、匹配和收益分成。因此,对于虚假广告,广告联盟负有合理的审核义务,包括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广告产品是否合法。如果广告联盟未尽到前述审核义务,或者明知广告虚假仍然发布,则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法院通常考察广告联盟是否对广告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处理或推荐,是否从广告中直接获益,以及是否具备识别明显违法信息的能力。若广告联盟仅提供程序化投放工具,未对具体广告内容进行人工或技术审核,但其系统存在明显漏洞致使违法广告规模化扩散,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值得关注的是,广告联盟往往通过格式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但这类条款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审核义务,也不能对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追责。因此,网站和广告联盟应当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核机制,包括事前资质审查、事中内容监测和事后投诉处理流程,以降低法律风险。对于广告主而言,提供真实合法信息是基本义务,若因虚假宣传被追究责任,广告联盟是否担责并不减轻广告主自身的责任。

视频网站侵权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网站发生侵权(如播放盗版影视作品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广告主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一般情况下,广告主在视频网站投放广告,其主要义务是对自身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不负有主动审查视频网站所播放内容是否侵权的普遍义务。因此,如果广告主仅仅是购买广告位,未参与视频内容的提供或编辑,通常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需要为视频网站的内容侵权承担责任。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广告主明知或应知所投放广告的视频网站正在实施大规模侵权,仍然通过广告投放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例如,广告主长期定向投放于专门提供盗版影视资源的网站,且该网站的主要业务即为侵权内容传播,广告主对此乐见其成,并希望通过广告收益分成支持该网站运营,此时广告主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广告内容本身属于违法广告(如虚假宣传、违禁品销售),则无论视频网站是否侵权,广告主均需独立承担广告违法责任。实务操作中,广告主应当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要求广告发布平台保证内容合法性,并对投放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于以免费视频为主、版权来源存疑的平台应保持审慎。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广告主应及时暂停投放并采取止损措施,以免责任扩大。

如何认定广告联盟的审核义务与过错?

认定广告联盟的审核义务与过错,应当结合广告联盟的运营模式、技术能力、获益方式以及广告内容的明显违法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首先,广告联盟作为专业广告服务提供者,其审核义务应当高于普通信息存储服务者,因为广告联盟直接参与广告的选取、匹配和发布,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审核义务至少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两个层面:形式审核要求查验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行业许可证件以及广告内容的必要证明文件;实质审核要求对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判断,例如涉及医疗、药品、金融、教育培训等特殊行业时,需核对相应的审批或备案信息。其次,过错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过错标准,即广告联盟是否尽到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专业广告经营者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广告联盟采用全自动化投放系统,对广告内容不加任何筛查,导致明显违法的广告(如赌博、色情、诈骗信息)大量传播,则难以免除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量广告联盟接到投诉或监管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广告联盟在收到通知后放置不管,则构成放任侵权的间接故意。此外,广告联盟与广告主之间的利润分成比例也可作为判断其注意义务程度的参考,分成比例越高,审查责任越重。因此,广告联盟应当建立动态的广告内容审核数据库,引入技术过滤和人工复审相结合机制,并保留完整的审核记录,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降低或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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