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论文中,杨春宝律师通过对其经办的两个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案例的分析,指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冲突,并进而提出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衔接的建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主要冲突是什么?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主要冲突体现在交易程序与公司自治的张力上。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要求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暗箱操作,但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转让属于公司股东自治范畴,股东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转让对象及转让价格。实务中常见冲突包括:一是强制进场交易可能干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当其他股东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时,进场交易程序如何与优先购买权规则有效衔接存在模糊地带;二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与进场交易挂牌条件可能不一致,例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表决比例要求与交易机构设定的信息披露周期、受让方资格条件难以完全匹配;三是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同,未进场交易或未按程序交易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而公司法上合同效力更多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一冲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中尤为突出,需要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协调监管目标与公司法基本原则,避免因程序性瑕疵引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律师在国有产权交易实务中应如何应对制度衔接风险?
律师在国有产权交易实务中应对制度衔接风险,首要任务是预判进场交易程序与公司法要求之间的所有交会点。具体而言,律师应当在交易启动前全面审查目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规则,确认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获得合法有效的内部批准,避免出现“内部决议未生效即挂牌”的致命问题。同时,要特别关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机制:在产权交易所披露转让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方式、时间窗口和报价规则,并与交易机构的竞价规则对接,防止程序性遗漏导致交易被撤销。律师还应设计合同条款,明确交易的生效条件、交割前提以及因审批或挂牌失败时的责任分担。在交易进行中,如果出现挂牌价格低于评估值、受让方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异常情况,律师应及时建议调整方案或终止交易。此外,应当建立完整的交易文件档案,包括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进场交易凭证等,以证明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当发生争议时,律师应结合交易实际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及国资监管政策精神,提出有效的救济路径,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避免机械适用程序规则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衔接的完善方向有哪些?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衔接的完善方向,应当着力于构建分层分类、程序透明、尊重公司自治的制度框架。第一,在立法与规则层面,应明确进场交易制度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股权转让,对于国有参股公司中不受实际控制的股权转让,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强制进场要求,赋予公司股东更大的自主约定空间。第二,应当细化进场交易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协调规则,明确产权交易所并非替代公司内部的股东权利行使机制,而应当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预留合理程序,例如允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先行承诺购买,再将剩余股权对外挂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股东权利落空。第三,需要统一交易效力的裁判尺度,建议明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区分度:对于未经批准、未评估或未挂牌等严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交易,可以认定无效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于程序瑕疵但已实际履行、且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交易,可以考虑通过补正程序或者损害赔偿方式处理,以维护交易稳定。第四,应当加强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司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确保交易凭证、股东变更登记与公司章程修正案之间的逻辑一致性。第五,在具体交易方案设计中,允许企业在符合国资监管底线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治理结构选择定向转让、混合方式交易或增资扩股等替代路径,实现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公司自治的平衡。这些方向的落实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与市场主体形成共识,并在司法解释、交易规则和操作指引中加以细化,从而真正解决制度衔接中的实践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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