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出席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并发表演讲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出席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并在“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分论坛发表主题演讲,聚焦投资中国港口与航运行业的法律问题。演讲内容涉及外资准入、港口岸线资源管理、航运企业设立与运营、船舶融资租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核心法律议题,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文章强调中国港口航运投资需关注政策动态、合同风险及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较高的跨境投资法律参考价值。

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SeaTrans 2007)于2007年11月26-27日在上海金贸君悦大酒店举行。该系列峰会由“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2007亚洲船舶燃料市场”(The 3rd Bunkering in Asia 2007)和“2007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展望”(The 7th International Dry Bulk Review 2007)共同组成。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并在“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上就投资中国港口和船运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主题演讲。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7: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投资中国港口的法律准入要求有哪些?

外资投资中国港口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港口码头建设与经营属于限制类或鼓励类但带有股比限制的领域,通常要求中方控股。投资者应首先核实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负面清单条款,确认外资股比上限、经营管理权归属等法律边界。其次,港口项目需取得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涉及岸线使用的需单独申请岸线使用许可,该许可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未获批准不得动工。实务中,投资者常忽视与港口相关的配套物流、仓储等业务的外资准入差异,这些业务可能适用不同规则。此外,港口用海需办理海域使用权,涉及填海造地的还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围填海管控政策。在合同层面,合资协议中应明确中方控股的具体实现方式、董事会决策机制、僵局处理及退出安排。鉴于港口投资受国家规划、环保政策及地方财政影响较大,建议在协议中设置不可抗力条款涵盖政策重大调整情形,并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若发生争议,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专业机构仲裁,以降低跨境执行风险。

投资中国航运企业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投资中国航运企业主要面临市场准入、船舶权属、劳动用工及海上运输合同四大类法律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实行许可管理,内河运输禁止外资进入,沿海运输原则上保留给中国籍船舶,外资需通过合资形式参与且中方需控股。投资者应根据拟开展的业务类型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和股权架构。船舶权属方面,船舶须在中国海事局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方可经营沿海运输,挂方便旗则无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融资租赁船舶需注意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衔接。劳动用工方面,航运企业普遍使用船员劳务派遣,需明确各方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工伤责任上的义务,避免因船员工伤引发连带赔偿。海上运输合同方面,需重点审查提单条款中的承运人责任、货损赔偿限额及免责事项,尤其是托运人申报不实、危险品瞒报等情形下的责任分配。此外,运费结算、滞期费、共同海损等商业条款亦存在较多争议空间。实务建议:开展投资前进行专项法律尽调,梳理目标企业的船舶抵押、光租、扣押记录;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定期跟踪海事监管政策变化。若涉及国际航线,还需关注制裁清单和贸易合规问题,防止因违规受罚。

港口和航运投资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及解决方式有哪些?

港口和航运投资争议主要集中在投资合同履行、项目审批合规、股权纠纷、港口经营许可争议以及船舶建造或买卖纠纷等方面。港口投资中,常见争议围绕政府承诺的基础设施配套未兑现、岸线使用权审批延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分歧等,投资者多主张违约或信赖利益损失。航运投资中,常见争议包括船舶建造合同延期交船、质量瑕疵、付款条件分歧,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权利负担隐瞒,以及船舶租赁中的租金支付、维修责任、提前退租等。此外,港口装卸作业中产生的货损货差索赔、船舶碰撞责任划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等也频繁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海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的特点,当事人多选择仲裁以避免不同法域管辖的不确定性,中国主要海事仲裁机构均可受理国际纠纷。对于发生在港口作业区内的争议,可依据运输合同或港口业务合同确定管辖;船舶碰撞等侵权纠纷则适用海商法中的特殊规则。实务中,投资者应重视证据固定,尤其是航海日志、船舶证书、往来函件和检验报告。在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地。对于涉及行政行为的许可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需注意起诉期限。总体而言,港口航运投资争议解决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海商法、行政法规则,建议聘请熟悉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律师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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