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于2003年9月22-25日在山东青岛举行,华东六省一市各选派了十余名律师参加论坛交流。站长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是《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认定在实务中至关重要且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法律原则与实务规则,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毫无疑问享有该优先权,这包括总包单位以及依法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承包人。然而,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常有争议。通常认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因其合同无效,一般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部分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农民工工资等考量支持其优先受偿主张。此外,勘察人、设计人等仅提供智力服务的主体不属于该权利主体。在实务操作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直接主张优先权,需视其是否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而定。风险提示:施工企业在主张优先权时,必须明确自身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提前评估法院对优先权主体的审查尺度,并准备工程质量合格的充分证据,否则将面临优先受偿请求被驳回的巨大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如何界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优先受偿的范围严格限定为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实际支出,即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支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通常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工程利润是否包含在内曾有争议,但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利润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而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则明确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优先受偿权仅限于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值的部分,若装修材料与原建筑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严重贬损,则需审慎认定。实务操作指引: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必须在结算或诉讼中明确将工程款本金与违约损失严格区分,分别列明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若承包人在主张权利时未将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与工程款本金剥离,法院可能仅支持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优先受偿权,甚至可能因请求不明确而影响整体权利的实现。同时,承包人务必保留好人工费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明实际支出的核心证据,以应对法院对受偿范围的严格审查。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及方式是什么?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最终实现,是实务操作中最关键的风险点。关于行使期限,法律设定了严格的除斥期间,通常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一段固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逾期,承包人将彻底丧失优先受偿权。关于行使方式,实务中并非只有诉讼一种途径,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函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并主张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需注意,若通过发函主张,必须明确表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仅是普通的催款。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起算时间的认定,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明确或工程未结算,法院往往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实务操作指引:承包人务必建立严密的应收账款预警机制,在付款条件成就或工程交付后立即启动权利主张程序,绝不能因与发包人处于友好协商阶段就无限期拖延。风险提示:很多施工企业因迷信口头承诺或长期对账而错过十八个月的黄金期,导致数千万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出现资金恶化迹象时,应果断采取诉讼或仲裁并确认优先权,切勿单纯依赖协商函件,以免权利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永久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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