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达之路非洲投资高峰论坛”于2008年3月3-4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市外经贸委和浙江省经贸委领导以及非洲十多个国家的部长、驻华大使、商务参赞出席并致辞,非洲国家官员介绍了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现状,中国相关部门介绍了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以及金融、保险企业支持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政策。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赴非洲投资需要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中国企业赴非洲投资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审批(或备案)与东道国准入的双重法律要求。在中国境内,根据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开展敏感类或非敏感类项目分别适用核准或备案程序,需向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主体资质证明、投资协议等材料,并取得相应证书或备案回执。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还需遵循国资监管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事前评估与决策程序。在东道国方面,企业须依据当地公司法、投资法、劳动法、税法等完成公司设立、行业许可、外汇登记、雇佣合规等步骤。尤其应关注非洲国家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例如部分行业要求本地股权比例、技术转让或就业本地化。此外,企业应核查中国与东道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确定投资待遇、征收补偿和利润汇出的法律保障。实务操作中,建议委托当地合作律师或中国涉外律师共同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了解东道国法律环境的稳定性,特别是矿业、农业、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专项法规。完成审批与登记后,还需持续跟踪法律修订动态,确保运营合规。若未履行中国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可能导致外汇支付受阻、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后续融资和退出安排。因此,企业在启动非洲项目前必须制定完整的法律程序时间表,将中国审批与东道国准入并行推进,避免因程序倒置带来法律障碍。
非洲投资面临哪些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非洲投资的核心法律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变动风险、合同履约风险以及争议解决风险。政治风险表现为政权更迭、国有化征收、外汇管制或战争内乱,此类风险难以完全预测,但可通过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来缓释,该保险覆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府违约等典型政治风险。法律变动风险指东道国政府可能修改矿业、税收、环保或劳动法律,提高外资运营成本,企业应在投资协议中争取稳定性条款或“冻结条款”,要求东道国政府承诺在投资期限内不适用新法或提供补偿。合同履约风险常见于政府合同或国有合作方,企业应明确约定适用法律、货币结算机制和不可抗力条款,并避免选择东道国法律作为唯一适用法律,可约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管辖。争议解决方面,多数非洲国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企业可选择在伦敦、巴黎或新加坡等中立地仲裁。然而,仲裁裁决在非洲执行仍可能遭遇法院拖延或重新审查,故应优先考察东道国司法体系与国际仲裁的互动实践。此外,法律风险还包括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社区与部落权利冲突、环保许可审批烦琐等。防范措施上,企业应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投资前进行东道国法律环境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投资中通过合资协议、股东协议安排保护性条款,如反稀释、优先购买权、退出机制;投后定期开展合规审计,聘请当地法律顾问参与日常运营。同时,企业应当注重企业社会责任,与当地社区建立良好关系,减少因社会阻力引发的法律纠纷。通过系统性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企业才能将非洲投资的潜在损失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如何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维护在非投资权益?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是维护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工具。在发生投资争议时,企业可依据BIT赋予的实体保护和程序权利,通过国际仲裁途径向东道国索赔。首先,企业应在投资前核查中国与目标非洲国家是否签署生效的BIT,并阅读其核心条款,包括投资定义、公正与公平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补偿标准、资金转移自由以及争议解决机制。若投资涉及通过第三国控股平台间接持股,需确认该第三国与东道国是否也有有效的BIT,以利用“条约选购”策略,但应注意中国企业法中的“实际控制人”标准可能影响条约保护资格。其次,在遭遇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违反特许协议、无理吊销执照或歧视性监管措施时,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政府文件、往来函件、财务报表和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投资存在及损失数额。再次,企业需关注BIT中“岔路口条款”或“排他性选择”规定,若已选择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可能丧失国际仲裁权利,故在启动争议程序前应咨询专业国际投资仲裁律师,选择最优路径。当前多数新版BIT已允许投资者直接提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无需穷尽当地救济,但部分旧协定仍要求先经过行政复议或法院审理。实务中,企业还应注意投资的“合法性问题”,若投资本身违反东道国法律或通过腐败取得,则无法获得BIT保护。最后,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定期评估投资环境变化,当东道国出现倾向性立法或执法不公时,及时启动BIT项下的磋商程序,或协同中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施压。通过主动运用BIT机制,企业可将政治性风险转化为法律争议解决,提高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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