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发行股票也许可以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引进投资者的方式;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前一种方式对于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而言,则也是一种并购行为,股票发行也常与重组、并购相联系。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然而,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并购流产。因此,补上尽职调查这一课,对于成功进行并购至关重要。本文仅从法律角度谈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必须调查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等等,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往往也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之一。对于目标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通常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其中,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
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调查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应当予以关注。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3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9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并购交易中投资者委托律师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系统核查与评估的过程。其内涵在于通过查阅文件、现场访谈、实地查验等方式,全面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财产权属、合同履行、诉讼风险、合规状况等关键信息,从而判断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隐性负债。该调查并非简单的资料收集,而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风险识别机制,服务于交易结构设计、定价谈判与风险分配。n在本文所述的并购实务中,尽职调查被定义为投资者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作,比如律师调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合法性、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潜在法律风险,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财务咨询机构调查经营能力,环境评估机构评价环保事项。文章同时指出,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仅凭感觉决策,目标公司管理者也可能消极配合,导致并购失败,足见尽调在实务中的关键地位。n从实务角度,法律尽职调查应制定明确清单,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核查。投资者需特别关注财产是否存在担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有债务是否被隐瞒等争议焦点。目标公司应主动提供真实资料,配合访谈与现场查验,避免因隐瞒瑕疵而触发交易后纠纷。双方还应就调查中发现的风险设定交易前提或价格调整机制,以降低后续履约风险。
并购尽职调查为何至关重要?
从法律规则看,并购属于高风险商业行为,信息不对称是风险的主要来源。投资者若未充分了解目标公司,可能承接其历史遗留的债务、行政处罚、诉讼败诉后果或无效资产,导致投资成本远超预期。法律尽职调查正是弥补信息鸿沟的制度化工具,在交易前锁定法律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事实依据,也是各专业机构协同作业的基础环节。n文章明确指出,企业并购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了解程度是最重要因素之一。调查工作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不能由投资者独立完成。实务中,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身了解与感觉作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管理者采取抵制或不配合态度,致使并购流产,这些案例均说明缺失尽调会付出沉重代价。n实务操作上,投资者应把法律尽调与财务、税务、技术尽调并列推进,并依据尽调结论调整交易方案。目标公司则应认识到配合尽调是促成交易的诚意表现,主动披露重大合同、担保、涉诉等关键信息。双方可将尽调发现的风险事项写入交易文件,如要求股东作出陈述保证或承诺,对或有债务设置赔偿条款,从而合理分配风险,保障交易平稳落地。
并购尽职调查应重点核查哪些法律事项?
法律尽职调查的首要事项是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包括公司设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依法存续、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涉及股份公司、外商投资等特殊类型还需查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其次须核查主要财产及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设备等,确认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无产权纠纷、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n文章列举了多项核心调查内容:重大债权债务方面,须调查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潜在风险、对外担保的代偿风险以及环保、知识产权等侵权之债;诉讼仲裁方面,须调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存在未决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以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有无质押;税务环保方面,须关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近三年有无违反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规定而受处罚的情形。n实务中,制定尽调计划应结合行业特性,比如对生产型企业突出环保核查,对科技型企业突出知识产权权属与许可。核查时须验证文件原件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利用公开渠道查询涉诉与处罚记录,向公司管理层发函询问或有事项。针对特殊风险,可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对债权债务作出承诺,将重大风险点作为交易定价调整或交易解除的条件,从而有效防范未尽调查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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