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方兴未艾,许多年轻创业者选择了电子商务,特别是建立网络商店,经销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家用电器以至办公用品、日用品、妇婴用品等等。与这些铺天盖地的B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相比,B2B模式的电子商务虽然未占主导地位,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许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初尝了互联网发展的甜头,阿里巴巴、易趣等网站则声名鹊起,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又进一步刺激了其他创业者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载体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以及一些辅助手段,电子商务经营者完成了交易,取得了收益。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就显得极其重要,而在网站建设伊始以及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创业者的重视。电子商务所涉法律问题众多,囿于篇幅,本文仅就其中几个相对重要的问题,提点参考性建议。
经营电子商务,首先要关注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几个层面的内容。如:经营内容要合法。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互联网是自由的天堂,其实在很多国家,网上赌博、色情均在禁止之列,我国亦不例外。又如:经营电子商务也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不能无照经营,经营的内容也应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能超越。对于一些须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再如: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的经营性ICP,应当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北京、上海等地为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会面临众多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
在著作权方面,网页界面设计、源代码、软件以及网站的内容等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权利,即使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得在网络上转载、摘编,经许可登载的应支付报酬,并不得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网站所有者应在网站中就著作权保护相关事项发表声明,以充分提示网站浏览者,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交叉侵权是目前比较突出的情况之一,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涉及,但是尚有很多空白点,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不要试图搭名牌的“便车”,这样往往得不偿失,当然,对于一些名牌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也应据理力争。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性保护,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并无二致,只是可能侵权的严重程度会有所不同。但是在一些国家,对于独创的商业经营模式也给予专利保护,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是崭新的经营理念,电子商务的很多经营模式都是独创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采用或者模仿他人的经营模式时就必须特别当心。
经营电子商务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被不合理地利用,更不得披露给第三人,这既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讼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站上公开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可以减轻甚至消除信息提供者的顾虑。当然,经营者信守自己的承诺比作出承诺更重要,否则,承诺没有任何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经营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如何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得到切实保护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详尽策划的一个课题,同时售后服务及退换货等方面的规定也非常必要。
经营电子商务应确保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每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关心的。交易安全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支付安全和交货安全。目前很多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小型电子商务网站仍然采用网下现金支付方式,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展示的作用,因而在支付环节上并无特别的安全问题。还有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采用信用卡支付或汇款支付方式,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有一些网站采用网络支付方式,而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如电子货币等,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安全就极端重要。
在交货安全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系统是如何建立的,如果是第三方物流(TPL),如何界定发货人、物流服务者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笔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3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合法性规则解释:合法性是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经营的前提,包括经营内容合法、经营主体合法、行政审批与备案合法等层面。互联网并非法外空间,网上赌博、色情等在我国被禁止;经营电子商务也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能无照经营,经营内容应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先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电子商务通常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其次,文章事实与场景:文中指出,许多年轻创业者选择建立网络商店,经销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家用电器以及办公用品、日用品、妇婴用品,B2C与B2B模式均获得发展,阿里巴巴、易趣等网站取得成绩。但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互联网是自由天堂,忽略了合法性问题。文章特别强调,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经营性ICP,应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北京、上海等地为通信管理局。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在网站建设伊始就应核验业务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领域,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或备案,并在网站公示主体信息、许可备案情况和经营范围。若以科技公司名义从事未获批准的业务,或超范围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网站关停、民事赔偿等后果。对合作方和广告主也应审查资质,业务模式或经营区域变化时及时变更许可备案,避免因合法性瑕疵影响支付通道、域名解析和平台合作。
网站建设应如何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首先,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问题。网页界面设计、源代码、软件和网站内容通常受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独立权利,即使作品已在报刊刊登或网络传播,未经许可也不得在网络上转载、摘编,经许可登载的应支付报酬,并不得删除或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交叉侵权较为突出,法律规则仍有空白,经营者不应试图搭名牌的便车;对于名牌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可依法据理力争。在部分国家,独创的商业经营模式也可能获得专利保护,采用或模仿他人经营模式时须特别当心。其次,文章事实与场景:文章列举网页界面设计、源代码、软件、网站内容等均受著作权保护,并建议网站所有者就著作权保护事项发表声明,提示浏览者并保护自身权益。文中还提到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指出电子商务很多经营模式具有独创性,模仿他人模式存在风险,搭名牌便车往往得不偿失。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建站前应进行商标、域名和专利检索,取得图片、字体、音乐、软件、代码和模板的合法授权,并保留许可合同与来源证据。委托开发时应明确著作权归属,用户上传内容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网站应发布知识产权声明,发现侵权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行政投诉、诉讼或域名争议程序维权。若未经许可转载文章、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或模仿知名网站界面,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域名也可能被撤销或转移,进而影响网站流量和商业信誉。
电子合同何时成立有何影响?
首先,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从法律角度看,每一笔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通常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要约和承诺,其生效时间有相应规则。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会影响合同履行的方式和地点。若采用传统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网络订单的法律意义相对有限。其次,文章事实与场景:文章以消费者从商店买一支笔为例,说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经营者和消费者通常不会意识到已经订立并履行完毕一份买卖合同,即使没有这种意识也不影响交易。但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文章指出,网站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生效时间,将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以及履行方式和地点;如果采用传统银货两讫方式,网络订单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经营者应在用户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商品展示、价格标注、库存显示、订单提交、订单确认、支付成功、发货通知等环节的法律属性,避免因标价错误、超卖、恶意下单引发争议。建议明确合同成立时点,例如以订单确认或支付成功为成立标志,并保存数据电文、时间戳和系统日志,确保交易可追溯。同时应衔接支付安全、交货安全、第三方物流关系、隐私保护政策以及售后和退换货规则。若合同成立时点约定不明,可能就履行地、风险转移、管辖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经营者单方取消已成立订单,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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