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应以何种企业形式进行产品销售

文章摘要 问: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哈尔滨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还准备在哈尔滨建立其他的门市部。请问: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能否以销售点或门市部的形式注册呢?答:贵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设立了分公司,从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该市的经营权,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不需要再设立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销售点和门市部也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1988年颁布、1996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

问: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哈尔滨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还准备在哈尔滨建立其他的门市部。请问: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能否以销售点或门市部的形式注册呢?

答:

贵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设立了分公司,从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该市的经营权,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不需要再设立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销售点和门市部也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1988年颁布、1996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贵公司需要在该销售点或门市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中国需要哪些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备案管理,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2)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审批,如金融、教育、医疗等特定领域;3)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需进行安全审查;4)涉及经营者集中的——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杨律师团队可协助外资企业完成在华投资的全流程法律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下组织形式:1)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上市计划的外资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于基金、咨询等特殊行业;4)外商独资企业(WFOE)——外资100%持股,独立经营决策;5)中外合资企业(JV)——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同组织形式在注册资本、治理结构、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各有特点,需根据投资规模和业务需求选择。

跨境投资并购有哪些法律要点?

跨境投资并购的法律要点包括:1)外资准入审查——确认目标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类;2)反垄断审查——达到申报标准的跨境并购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3)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跨境投资登记;4)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5)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建议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杨律师团队在跨境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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