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11 股权转让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则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揭示早期司法实践中将工商登记视为股权转让生效要件的误区,并指出当前司法观点已转变为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案例中,钱某虚构公司注册资本及自身持股比例,诱使李某支付转让款,同时未办理增资及股权变更登记,法院基于诚信原则及登记公示效力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文章强调,股权转让与增资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文件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或对抗不能的风险。对于创业者而言,规范股权交易程序、避免虚假陈述是防范纠纷的关键。

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赵某投入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钱某投入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后赵某欲退出,钱某希望继续经营。钱某一边找到孙某,请他出资30万元,一边告知李某A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占80%,并愿意将其中40%转让给李某。李某为此向钱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5万元,钱、孙、李三人还按新的股权比例重新订立了A公司章程,但股权转让与章程变更均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孙某与李某尚有7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被钱某诉诸法院。

诉讼中,李某认为,钱某只占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的40%,却声称其拥有A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的80%,在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钱某转让其股权,应经另一股东赵某同意,钱某违反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无效。钱某认为转让股权时,李某知道A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A公司另一股东赵某已将其股权转让给钱某,孙某也已同意增资加入,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变更均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认为钱某作为股东应当清楚该公司实际股本结构,却于交易时对善意的李某加以隐瞒并做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故该转让行为无效。同时以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定赵某将股权转让给钱某的行为无效。

 

简评:这个案例发生得较早,当事人各方显然均没有意识到应当依法处理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同时,此时的法院仍认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标志。今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已经普遍接受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生效的观点。尽管如此,本案中一系列的股权结构安排仍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予以保障,同时,还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钱某以欺诈的方法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应当予以撤销。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工商登记未办理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第一,从法律规则层面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股权变动的效力是两个不同概念。协议作为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法定要件时即告成立并生效,而股权变动通常以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早期司法实践曾误将工商登记视为股权转让生效的标志,但现行主流观点已明确区分二者,股权转让协议无需以办理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n第二,结合本文案例,钱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当时认为该转让行为因未经登记而无效。但今时今日,法官已普遍接受协议签订时生效的观点,未办理登记并不导致协议失效,只是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案例中法院的早期认定已不符合现行司法裁判趋势。n第三,实务操作中,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尽快履行内部股东同意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完成权利公示。未登记虽不影响协议效力,但若转让方一物二卖或存在其他权利冲突,受让人可能面临权利落空风险。建议受让人将办理登记作为付款前提,并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向其他股东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一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可协商确定购买比例。n第二,本文案例中,钱某作为持股40%的股东,向李某转让股权时,公司另一股东赵某仍在册,钱某并未依法征求赵某的同意,也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同时,钱某虚构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且自身持股80%,这一虚假陈述直接导致李某在错误信息基础上作出交易决定,法院据此认定转让行为无效。n第三,实务中,转让方务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先召开股东会或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取得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也应主动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核实转让方的真实持股情况,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虚假陈述引发合同纠纷。

虚构注册资本进行股权转让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第一,从法律概念上讲,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工商登记的法定公示信息,股东应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虚构注册资本或虚报持股比例,属于对交易相对方实施欺诈,直接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n第二,本文案例中,钱某明知A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且自身仅持有40%股权,却向李某谎称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自身持股80%,致使李某支付25万元受让所谓40%股权。法院认为钱某隐瞒真实股权结构、作出虚假陈述,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故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欺诈行为的否定评价。n第三,实务风险方面,虚构注册资本或股权比例不仅导致合同可撤销,还可能引发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甚至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因此,股权交易各方均应如实披露公司资本结构和股权状况,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登记档案予以核实,以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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