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者如何行使经营自主权?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在特定期限内经营管理企业,并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的模式。承包经营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的核心权利是经营自主权,即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日常经营、资产使用与部分资产处置,发包方不得随意干预。承包方的主要义务通常包括固定资产保值、缴纳资产使用费、完成约定经营指标等。当承包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时,其经营自主权应受到保护,发包方不能以侵占公司财产等名义否定承包方的合法权利。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赵某承包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案例中,赵某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赵某在固定资产保值基础上缴纳资产使用费,从而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赵某经营后很快扭转局面并取得良好收益。A公司却不断派遣财务人员,采取蚕食、渗透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及其资产,遭到赵某抵制。后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其已经履行,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B公司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承包经营者应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包括资产使用、人员管理、日常决策和增值资产处置等,并保留履行主要义务的凭证,如资产保值记录、资产使用费缴纳凭证、经营收益账目等。发包方若试图通过派遣人员、控制财务等方式干预经营,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同时,资产处置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固定资产是否增值容易产生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认定标准和协商程序,避免发包方事后以侵占财产为由解除合同。承包方处置重大资产前,宜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或协商义务,以降低被诉风险。
发包方能否以侵占财产为由解除承包合同?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合同解除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发包方以承包方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证明承包方存在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且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如果承包方已经履行固定资产保值、缴纳资产使用费等主要义务,其对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不构成侵占。法院判断是否解除合同时,会审查承包方是否根本违约、发包方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原则。发包方不能仅凭控制意图或单方指控就否定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但法院查明,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这些主要义务。赵某对部分资产的处置,被认定为经营自主权范畴,而非侵占公司财产。B公司未能证明赵某存在根本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达到需要解除合同的程度。因此法院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这一案例说明,发包方不能以侵占财产为名随意解除合同,尤其是承包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改善经营的情况下。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发包方若认为承包方处置资产不当,应先审查合同约定的自主权边界和资产处置程序,收集资产去向、价值评估、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证据,通过协商、股东会或合同约定机制解决,而非直接以刑事或侵权指控施压。承包方则应保存资产处置的决策依据、评估报告、入账凭证和收益分配记录,证明处置行为属于经营自主权且未损害公司利益。若发包方无端干涉或提起诉讼,承包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最好在承包合同中列明资产处置权限、重大资产认定标准、增值归属和争议解决方式,减少解除合同争议。
承包经营中资产处置与增值认定应注意什么?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承包经营中的资产处置与增值认定,涉及承包方经营自主权与发包方资产所有权之间的平衡。承包方在履行固定资产保值、缴纳资产使用费等主要义务后,通常享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包括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但资产处置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增值认定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财务账目、评估结果等确定,若合同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引发争议。法律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承包经营方式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约定均有效。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赵某承包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时,合同约定其在固定资产保值基础上缴纳资产使用费,并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赵某经营后扭转局面并取得良好收益。A公司试图通过派遣财务人员及其他蚕食、渗透办法控制B公司资产,遭到赵某抵制。后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赵某已履行主要义务,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驳回B公司诉请。文章简评指出,承包经营方式多样,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有效,但可能涉及是否增值的认定以及处置方式是否损害公司利益,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承包合同应明确资产范围、保值增值的计算方式、资产使用费标准、重大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增值收益归属和亏损承担。承包方处置资产时,应保留评估、审批、合同、发票和账务记录,避免被认定为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发包方应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若认为资产未保值或处置不当,应通过合同约定的审计、评估和协商机制解决。对于增值部分,双方可约定按比例分配或用于弥补亏损。争议发生时,法院通常关注承包方是否履行主要义务、处置是否在自主权范围内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因此事前明确规则比事后诉讼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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