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受邀担任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为听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法治评论。该节目系上海知名品牌节目,以答疑解惑为核心特色。文章虽为活动简讯,但折射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价值。对于公众而言,通过电台等媒体渠道获取法律咨询具有便捷性与普惠性,但需注意咨询意见的参考性质,重大事务仍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个案深度处理。本文实务意义在于提示法律服务的多元获取路径及咨询边界。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是上海知名的品牌节目之一,以答疑解惑、法治评论为特色。杨春宝律师今天受邀担任该节目嘉宾,为听众解答咨询。

最后编辑于:2021-10-23 23: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电台法律咨询与正式委托有何区别?

电台法律咨询属于公益性或媒体性质的普法服务,律师通过电波为不特定听众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见,其性质是法律建议的传递,而非正式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听众通过电话或网络参与时,通常仅陈述简要事实,律师在有限信息基础上进行初步法律分析,给出的意见具有概括性和参考性,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判断。正式委托则建立在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之上,律师有权全面阅卷、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并基于完整的案件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代理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律所和律师依法承担。电台咨询中,律师不了解案件全貌,也未能审查证据原件,且时间有限,因此意见可能不全面,甚至可能因信息缺失而产生偏差。公众在获取电台咨询后,若涉及重大财产处分、诉讼时效、合同签署或刑事风险等事宜,务必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寻求线下专业律师进行一对一的深度咨询,并建立正式的委托代理关系,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电台直播中律师的言论受节目时间限制,无法进行法律文书的审查或起草,也无法提供持续跟进,因此不能将电台意见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对于简单、日常的法律疑问,电台咨询具有便捷和启蒙作用,但涉及复杂纠纷或重大利益时,必须转向正式法律服务渠道。

听众参与法律电台节目需注意什么?

听众在参与法律电台节目时,首先应当注意隐私保护,电台直播具有公开性,电话连线或留言可能被不特定听众收听或录制,因此在陈述案情时,不宜透露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可使用化名或模糊表述,只描述关键法律事实。其次,要理性认识咨询的时空限制,电台节目中律师通常只有几分钟回复时间,无法深入分析全部细节,建议提前整理案件脉络,将时间、金额、主体、争议焦点等核心要素简明扼要地列出,以便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最有价值的方向性意见。再次,应遵从主持人的引导,避免情绪化表达,保持客观陈述,因为情绪化信息可能干扰律师判断。同时,注意保留原始证据,虽然直播中无需出示证据,但后续维权仍需依赖书面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切勿因节目咨询而忽视证据保全。另外,听众应明白电台法律意见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律师无法根据片面陈述给出确定性结论,任何声称“保证胜诉”的言论均不可轻信。若节目提供的建议涉及诉讼时效、管辖法院、证据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应尽快核实并采取行动,防止权利丧失。最后,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咨询,应优先向司法机关报案,而非仅依赖电台节目,以免延误时机。总之,将电台咨询作为维权起点和知识普及渠道,而具体行动仍需依托正规法律机构和专业人员。

律师参与电台普法有何社会价值?

律师参与电台普法具有多重社会价值。首先,它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惠传播,电台作为传统大众媒体,覆盖广泛的人群,尤其惠及老年人、低收入群体以及不擅长使用互联网的公众,使他们能便捷获取法律知识,缩小了法律信息鸿沟。其次,电台直播的互动形式打破了法律服务的时空壁垒,听众通过热线或留言即可获得专业律师的即时解答,降低法律咨询的门槛,有助于民众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第三,律师通过典型个案的分析,能够以案说法,揭示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逻辑,帮助公众理解抽象法条与现实生活的对应关系,提升社会的整体法治素养。第四,电台节目具有舆论监督功能,律师对公共事件和司法实务的评论,有助于推动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五,参与普法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展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益担当,增强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与尊重。此外,电台普法还能为律师与听众之间建立初步信任桥梁,部分需要深度法律服务的听众可由此找到合适的律师,形成公益与市场服务的良性互补。然而,也应注意电台普法的局限性,即时间短、信息碎片化,因此律师在表达时应注重语言通俗化和要点提炼,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误导。总体而言,律师参与电台普法是法治建设中的有益实践,既服务了公众需求,也促进了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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