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就某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诉讼期限、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垄断等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重点介绍了作为知识产权人面对周期较长的诉讼时可以采取的各种司法救济措施,同时就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之间的关系谈了一些看法。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较长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司法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因为技术事实查明难、审理层级多等原因导致周期较长,权利人在面对此类漫长诉讼时,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多种救济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首先,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即诉前或诉中禁令),在满足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法定条件下,请求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而防止损害扩大。其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介入固定关键侵权证据,解决举证困境。此外,针对侵权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权利人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在诉讼策略上,权利人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中止诉讼的排除规则,防止对方恶意利用无效宣告程序拖延诉讼。通过上述禁令、保全等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组合运用,权利人能够有效缓解长周期诉讼带来的维权迟延与损害扩大的风险,确保实体权益最终得到实现。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旨在鼓励创新,但当权利人超出法律允许的边界行使权利时,便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从而触发反垄断法的规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合法垄断权行使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间的平衡。在法律实务中,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的交叉点主要集中在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上。如果知识产权人利用其专利、版权等核心资源,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他人合理使用,或者强制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的产品,这种行为就排除了、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干预知识产权的合法取得与正当行使,而是针对那些披着知识产权保护外衣、实质上破坏竞争秩序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企业在维权时必须审慎评估自身行为的合规性,避免因过度维权而陷入反垄断调查的巨大风险之中。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应如何平衡?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必须妥善处理的辩证关系。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激励创新,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以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而反对知识霸权则是为了防止这种排他性权利被异化为阻碍技术进步和限制竞争的工具。在实践中,知识霸权通常表现为跨国巨头或行业巨头利用海量专利池进行恶意诉讼、收取不合理高价许可费,或者通过专利壁垒封锁后发创新者的生存空间。平衡两者的关键在于严格界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一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对于恶意维权、碰瓷式诉讼等知识霸权行为予以坚决规制。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强制许可等制度设计,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极端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合理使用相关技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在积极申请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将知识产权武器化,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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