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合作》杂志2012年8月号在其《创投案例》栏目节选刊登了杨春宝高级律师的最新论文《一则对赌案例的实证解析》。杨律师在这篇论文中,就其代理的一则对赌案例,深入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以及对赌纠纷对于目标公司上市的影响,并对对赌条款提出完善建议。
《投资与合作》杂志系亚太股权投资核心期刊,是报道亚太地区私募股权投融资行业最具专业性和影响力的杂志。这本具有20年历史的财经月刊,无论从内容的专业性,资讯的领先度,还是人气和口碑,在投融资领域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被誉为创业融资的“指导性刊物”,在中国大陆乃至亚太地区报道投融资方面具有很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纠纷对目标公司上市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对赌纠纷对目标公司上市的影响极为重大,主要体现在审核障碍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两方面。首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中,监管机构高度关注股权稳定性及公司治理结构。若存在未决的对赌纠纷,特别是涉及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回购或补偿争议,可能被视为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直接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即使对赌协议已触发但尚未执行,监管机构也可能要求彻底清理对赌条款,或要求相关方承诺在上市前终止对赌安排。其次,对赌纠纷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或核心资产被冻结,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例如,若法院判决控股股东需支付巨额补偿款,控股股东可能被迫减持股份或处置资产,进而引发公司管理层动荡。此外,对赌纠纷的公开披露也会损害公司声誉,影响投资者信心,导致上市进程延迟或终止。实务中,为解决对赌纠纷对上市的阻碍,常见做法包括:投资方与控股股东协商解除对赌协议,或将对赌权利义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个人且与公司无关,或由控股股东提供替代担保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建议目标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主动梳理对赌条款,提前与投资方达成和解或终止协议,并取得监管认可,以避免对审核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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