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相关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惑、执行的尺度以及对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合作的国内渠道商、进出口商、分销商的影响采访了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实施中企业常遇到哪些困惑?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实施过程中,企业普遍面临的困惑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原有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三部法律被废止,商业领域的外资准入全面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前依据旧规设立的商业企业需要理解新旧制度的过渡安排,部分企业对存量业务是否需要调整存在疑虑。其次是执行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备案、登记等环节的审查口径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商业项目在不同地区可能遭遇不同的处理结果,企业难以准确预判。再次是经营范围与分销权的界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等业务时,其分销权的取得与行使边界在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特别是涉及进口商品国内分销时,进出口权与分销权的关系容易引发争议。此外,新规对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连锁经营等方面的要求如何落地,也是企业反映较多的困惑点。对此,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引与解读,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投资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合规梳理,避免因理解偏差而触碰监管红线。
新规对与外资合作的国内渠道商和分销商有何影响?
外资准入政策的调整对国内渠道商和分销商的影响是系统性的。第一,合作对象的法律形态发生变化。随着外资商业企业设立门槛降低、审批程序简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直接设立商业企业开展分销业务,而非依赖国内代理,这会压缩传统渠道商的生存空间,渠道商需要重新定位自身价值,向物流、仓储、本地化服务等增值环节转型。第二,合作合同的法律审查要求提升。经销协议、分销协议中的独家经销条款、区域限制条款、最低采购量条款等,需要结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进行审查,避免因限制转售价格等安排被认定为违法。第三,授权链条的稳定性风险。渠道商与外国品牌方合作时,应当核实品牌方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资质与商标权利状态,防止因授权链条断裂导致库存积压、门店投入无法收回。第四,结算与信用风险。外资企业设立初期资金安排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渠道商应当合理设计账期、保证金与违约责任条款,必要时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总体而言,国内渠道商应当借助专业律师对合作模式进行法律评估,在享受市场开放红利的同时守住自身权益底线。
国内进出口商与外资企业合作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国内进出口商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开展合作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风险。其一,交易模式的合规定性。实践中常见的代理进口、买断式经销、寄售等模式在税务处理、货权转移、风险承担上差异显著,企业应当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避免因模式定性不清引发税务与海关风险。其二,进口环节的合规义务。进出口商作为收货人或申报主体,对商品归类、申报价格、原产地等申报要素的真实性负责,若与外方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还应当依法如实披露,否则可能面临海关稽查与补税处罚。其三,知识产权与品牌授权风险。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涉及商标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等复杂问题,进出口商应当取得品牌方明确的授权文件,规范使用商品标识与宣传物料,防止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其四,外汇与跨境支付风险。跨境结算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要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项下的付汇凭证要求不同,企业应当保留完整的交易单证。其五,争议解决安排。涉外合同应当明确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综合考虑仲裁地、语言、执行等因素。建议进出口商在合作前开展尽职调查,并在律师协助下完善合同条款,将风险防控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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