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域名管理新办法行将施行(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回顾了2002年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核心变革。该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旨在应对国际域名管理新格局及国内用户大量注册境外域名的现实。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境内注册的任何类别域名,确立注册管理与服务分离模式,引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并放宽了原办法对注册主体、域名级别、命名及转让的限制。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增设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域名注册与权利冲突提供新的解决路径。文章对理解我国域名管理制度演进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将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因应国际域名注册管理的最新发展、国内用户大量注册国际顶级域名等情势而采取的完善我国域名管理体系的积极举措。自1990年CN域名在国际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中完成注册至今,我国域名管理模式经历了专家自发管理、民间协商管理、政府主导管理的过程,1997年5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制。该办法实行域名管理和服务合一的办法,并对域名注册设置了诸多限制,虽然缓解了域名和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实际运作中审查并不严格),但直接导致大量境内网站到境外注册域名。域名注册的流失将会威胁国家安全、浪费国际信道带宽、造成外汇流失、损害国家凝聚力及国际地位。此外,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于1999年重新修订了国外域名注册机制,设立了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代理商的分层体系,国内网站通过国内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代理商注册国际顶级域名(如.COM、.BIZ等)和非CN域名的其他国家、地区顶级域名(如.TV、.CC等)的比例急剧上升。同时,中文域名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上多语种域名技术标准的制订,有必要将非CN域名的注册服务纳入管理范围。

新办法将适用于境内提供注册的任何类别的域名,不再局限于CN域名。新办法明确了注册管理和服务分离的模式,由域名管理机构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备案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新办法只对域名注册作了原则规定,域名体系将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另行公布,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原办法中只允许国内法人注册、只允许注册三级域名、命名限制以及不得转让等限制均不复存在。信息产业部和CNNIC行将公布相关细则,放宽域名命名限制,开放域名资源;以适当形式开放二级域名、开放个人域名,开发域名资源;简化域名注册手续,实现联机注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收费标准。

新办法还增加了域名争议解决条款,参照国际惯例,提出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在申请域名时,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申请者签订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如发生域名纠纷,申请者(域名持有者)将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稿件来源:法律桥)

(发表于人民网,2002年9月29日,责任编辑:陈健)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1: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办法如何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新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引入了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是我国域名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制度设计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申请者签订注册协议时,协议中需明确约定:一旦发生域名纠纷,申请者即域名持有者将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这一安排意味着域名持有人通过合同自愿方式,同意在争议发生时服从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非必然诉诸法院诉讼。该机制具有快捷、经济、专业的特点,能够有效处理恶意抢注、与在先权利冲突等典型域名争议。实务中,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可向经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机构将依据程序规则审理并作出转移、注销或驳回投诉的裁决。需要强调的是,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并非排斥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但裁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通常应先行履行。对于域名持有人而言,签订注册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争议解决条款,了解管辖机构、程序规则及潜在风险。企业则应建立域名监控与维权预案,一旦发现侵权域名,及时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并同步评估诉讼策略。这一机制平衡了注册效率与权利保护,为域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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