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的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荷兰某公司有意以收购其资产的方式与其合资经营,遂委托杨春宝律师等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后因客户商业上的考虑而终止了收购。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为何必须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环节。境外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往往缺乏了解,通过律师主导的尽职调查,可以全面核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劳动用工、税务合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事项,识别潜在法律瑕疵与隐性负债。以资产收购为例,尽调需重点确认拟收购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否清晰、有无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土地与房产手续是否完备、知识产权权属有无争议。若目标公司存在改制背景,还需追溯其改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职工安置是否妥善处理,否则可能引发历史遗留纠纷。尽职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交易结构设计、定价调整、交割先决条件设置以及陈述保证条款的拟定,是境外投资者作出理性商业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协助谈判的基础。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在外资并购中如何选择?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两种基本模式,各有优劣,需结合交易目的与风险状况选择。资产收购模式下,境外投资者仅取得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原则上不承继目标公司的历史债权债务、或有负债及原有劳动关系,风险隔离效果较好,适合本案例中荷兰公司拟以资产方式合资经营的需求;但资产收购涉及单项资产的过户手续,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需逐一办理权属变更,税负上可能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重成本,程序相对繁琐。股权收购模式下,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程序简便、税负较低,但目标公司的全部债务、担保、税务风险及潜在诉讼均随股权一并承继,对尽职调查的深度要求更高。此外,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均需关注外资准入政策、反垄断申报、外汇登记及跨境支付安排等合规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须履行相应评估与审批程序。实务中应根据尽调发现的风险点,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价款分期支付、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等安排实现风险分配。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作为并购标的有哪些特殊风险?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作为并购标的具有特殊的历史沿革风险,是尽职调查的重点与难点。此类企业通常经历了产权制度改革、职工身份转换与资产处置等环节,若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改制方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资产评估不合规、职工代表大会未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转让未履行法定程序或作价明显偏低等问题,可能导致改制行为效力存疑,甚至引发原职工主张权益、主管部门追索资产等历史遗留纠纷。尽职调查时应当调取改制批复文件、评估报告、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大会决议等原始档案,核实改制程序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并关注改制后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社保欠缴、集体资产处置争议等事项。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此类风险一旦爆发往往难以通过合同条款完全覆盖,因此应在尽调基础上审慎评估风险敞口,必要时调整交易结构、设置赔偿机制或寻求有权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以最大限度降低历史遗留问题对交易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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