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是人肉搜索治理中的核心难题。我国法律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亦确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两种法益并无绝对优先之分。处理原则是: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具有更高保护价值,但即使涉及公共利益,披露他人信息仍需遵循比例原则。实践中,判断是否越界通常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其一,信息是否关乎公共利益,如官员财产状况、公益机构资金使用等,公众知情权可适度优位于个人隐私;其二,信息主体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比普通人窄,但与其公共角色无关的私生活仍受保护;其三,信息获取和传播手段是否合法,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通讯记录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作为免罪理由;其四,传播范围是否必要,向特定监管机关举报与在网络论坛公开曝光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人肉搜索极易演变为网络暴力,应严格限制。立法层面,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对个人信息与隐私作出系统性规定,但“个人隐私”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仍需结合司法实践不断细化。网民在参与热点事件时,应养成“理性围观”的习惯,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扩散,对他人私密信息不传播,线下的维权行为宜通过行政、司法等法定渠道进行,避免以“正义”之名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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