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包装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标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混淆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规则是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商品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包装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因素。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注册商标,还涵盖未注册但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业标识,体现的是对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n在碧纯水案中,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蒸馏水在包装、标识上构成相似,而且借助原告已有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客观上放大了混淆效果。由于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已占有百分之四十三的市场份额,属于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其包装标识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仿冒行为直接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n实务中,权利人维权时应注意收集自身商品知名度的证据,包括市场份额、广告宣传、销售区域、所获荣誉等,同时要通过公证或保全方式固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识以及销售渠道。对于近似性的判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证明实际混淆或混淆可能性。被诉方则常以包装通用、功能限定等理由抗辩,权利人要提前准备反驳证据。诉讼或行政投诉中,可同时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并可将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条作完整梳理,以提高维权成功率。
以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违法?
以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法律定性,需要结合具体使用行为来判断。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分属不同管理机关,客观上存在信息不联通、审查标准不一致的平行保护格局,导致一些主体故意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而借势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种行为持否定态度,核心规则是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即使该字号已经合法登记,只要实际使用中造成市场混淆,依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n在碧纯水案中,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直接作为企业字号,同时其销售的延中牌蒸馏水又使用了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形成品牌与字号互相交叉、相互借用的局面。这种设计使两个被告在形式上似乎各自使用不同的商业标识,但综合来看,消费者极易误认为延中牌蒸馏水来源于碧纯品牌的权利人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明显损害了合资企业和港商股东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手法。n对于企业而言,防范此类风险首先应在设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时,严格审查拟用字号是否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冲突,避免刻意靠近知名品牌。权利人若发现他人将自有商标登记为字号,可考虑通过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请求撤销或变更登记,同时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被诉一方不能仅以字号已获登记为由主张合法,法院更关注实际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混淆。因此,企业在商业宣传、产品标识、合同文本等环节均需保持字号使用的规范性,防止被认定为攀附他人商誉。
销售网络被他人利用如何主张法律救济?
销售网络是经营者经过长期投入建立的商业资源,具有重要的竞争价值。法律上,利用他人销售网络销售仿冒或关联商品,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评价。其核心规则在于,经营者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他人的商业机会、客户资源或者销售渠道,损害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常与仿冒商品包装、虚假宣传等行为叠加,被整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n在碧纯水案中,被告不仅仿冒碧纯牌蒸馏水的包装标识,还利用原告已有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蒸馏水。这意味着原告花费大量成本建立的经销商渠道和客户关系,被被告直接用于推广竞争产品,使消费者在销售终端更容易产生混淆,同时截取了原告的销售机会。法院在案件处理中,通过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等方式,确认了原告销售网络不受他人不当利用的权益。该案表明,销售网络的利用若与仿冒等行为结合,法律责任更为明确。n权利人主张救济时,应重点固定被告确实使用了自己销售网络的证据,例如销售记录、送货凭证、经销商证言、渠道管理系统中出现被告产品的数据等。若发现他人借助自身网络销售竞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合同层面,企业应与经销商签订协议,明确禁止其销售与授权商品存在混淆风险的同类产品,并约定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销售网络流向的监控,发现异常立即取证,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难以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此外,企业应注意防止员工跳槽时带走客户资源,必要时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予以规范,但需注意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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