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清算案例之上海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特别清算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案系上海首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该公司采用典型中外合作模式,中方以房屋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设备投入并负责经营,中方收取保底利润。双方合作不久即分歧不断,经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并清算公司。因谈判无法就清算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虹口区外经委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并聘请律师参与。本案呈现了特别清算的启动条件、审批程序与专业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本案为上海第一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该公司采用典型的中外合作模式,即中方合作者以房屋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外方合作者以资金、设备为合作条件;外方负责经营管理,中方获得保底利润。遗憾的是双方合作不久就分歧不断,终至仲裁。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清算合作公司。双方经多轮谈判,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虹口区外经委组成了特别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杨春宝律师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清算。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22:4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何种情形下可申请特别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程序。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法规与实务规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普通清算;但当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清算工作遇到严重障碍,例如合作各方就清算方案、财产处置、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又或者企业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时,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本案中,中外合作双方经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后,虽经多轮谈判仍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正是典型的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形,因而具备了申请特别清算的条件。实务操作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自行清算的事实与理由,并附具仲裁裁决、谈判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启动特别清算程序。需要提示的风险是,特别清算程序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审批机关对清算过程实施监督,各方处置财产的灵活性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在进入特别清算前仍应尽力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分歧。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清算障碍是否客观存在、审批机关批准权限的层级划分等,当事人应当提前准备充分证据予以应对。

中外合作企业保底利润条款有何法律风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践中常见中方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设备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中方则按约定收取固定回报即所谓保底利润的合作模式。从法律性质看,合作合同属于各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保底利润条款的效力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使中方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违背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或者名为合作实为租赁;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商业安排。实务操作中,外方在签署含有保底利润条款的合作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经营风险与固定收益承诺的匹配度,明确约定保底利润的支付条件、调整机制与违约责任;中方则应当注意,若合作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提前终止,保底利润条款可能在清算或者仲裁中被重新审查,未必能够获得全额支持。风险提示方面,此类合作模式极易因经营理念与利益分配产生分歧,本案中双方合作不久即分歧不断终至仲裁,正是该模式固有风险的集中体现。常见争议焦点还包括保底利润与企业亏损的冲抵顺序、合作条件作价是否公允、提前终止时投入资产的返还与补偿等,建议各方在合同订立阶段即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条款设计与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

特别清算委员会如何组成及律师有何作用?

特别清算委员会是特别清算程序中的核心执行机构,其组成与运作直接决定清算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实务规则,特别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组织设立,成员通常包括审批机关的代表、企业投资者的代表,以及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审批机关对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清算方案、财产处理结果等重大事项须报审批机关确认。本案中,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由虹口区外经委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并聘请专业律师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清算,体现了分级审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组织模式。专业人士在特别清算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清算程序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清算行为合法合规;二是协助核查企业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理资产评估、债权申报与确认等专业事务;三是参与处理清算中的争议,协助拟定清算方案并平衡各方利益;四是起草清算报告等法律文件,为企业注销登记提供依据。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及时移交账册、印章与财产,拒绝配合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可能面临受偿上的不利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清算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与中立性、清算费用的承担、清算方案确认的标准,以及清算过程中发现出资不足或者资产流失时的责任追究等,当事人应当通过专业律师及时主张权利、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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